低碳经济的发展论文(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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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地方政府发展低碳经济。要不断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即:一是从转移支付总量上,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来弥补地方政府财力的不足,满足地方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二是从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上,要不断完善因素法,增加生态功能、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应用、节能减排力度等低碳环保因素。三是从转移支付的用途上,应单独安排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资金的监督力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效率。同时,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手段,进行财政支持和奖励经济落后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并要求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财政资金,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不断升级。
2.改革税收制度,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1)完善资源税制度。要将应保护性开采利用的资源和能源纳入征收范围之内,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要不断完善计税方法,对资源税的征收应采取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征收模式。目前,国内的资源税征收是依据1994年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采取从量计征方法,资源税以产量收取导致资源的价值在价格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未能客观反映资源的稀缺性,未能起到税收应有的调节作用;要按稀缺程度不同相应提高征税标准和单位税额,对非再生、稀缺性强的资源要课以重税,限制粗放型、掠夺性开发,避免资源的严重浪费,从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调整消费税制度。在促进节能减排的税种中,消费税应该发挥重要的调节性作用。目前,在我国关于节能的消费税中,只对汽油、柴油征税,并且税率偏低,未能正确反映能源的价值。关于减排方面,主要有对排气量符合标准的小汽车、小轿车实行减免税优惠,但优惠力度太小。因此,消费税应进行相关方面的改革:要提高汽油、柴油等能源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提高能源产品的总体税负;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高能耗产品和资源消耗品纳入征收范围,并提高税率;应继续加大达到一定排放量的小轿车和小汽车的消费税优惠力度,鼓励企业生产低排放、低污染的产品,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
(3)开征碳税。根据国外的经验,征收碳税被认为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政策手段之一。碳税是一个混合型税种,它的税率应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和发热量决定,不同的能源由于含碳量和发热量不同,因而,应该有不同的税负与之相对应,低碳能源的税负要低于高碳能源的税负。开征碳税对减少碳排放、进低碳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在适当时候及时开征碳税,发挥碳税的功能。
(4)开征环境保护税。征收环境税是贯彻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手段,要从有利于促进对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角度出发,研究设计在我国适时开征环境税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并具有可操作性。
3.整合协调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合力
政府要整合协调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注意政策之间的配合衔接,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合力。首先,在财政支出方面,除了财政直接支持外,应充分发挥财政补贴作用,对符合低碳经济发展导向的节能改造、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消费以及可再生能源的研发等,予以适当的补贴。其次,要制定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把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等特定的政府采购目标纳入政府采购的考量范围,在对产品进行严格认证的基础上,实行集中采购。
再次,可结合实际需要,考虑设立碳基金,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碳排放交易费。开征碳交易税后,碳税收入成为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支出要用于提高能源效率、研发节能新技术、寻找新的替代能源等方面。最后,要解决排污的外部性问题,通过对高排放的高碳经济(如煤炭、钢铁等)实行排放许可权交易制度,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四、结语
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经济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关系到经济能否健康、持续、稳定、较快发展,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因此,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的发展低碳经济之路,从财税政策角度上,对超过能效和排放标准的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和居民试行征收碳税、环境保护税、能源税以及碳关税;对实行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的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高能效、高效率的企业和居民进行财政投资、财政补贴、财政贴息货款、减免税、加速折旧等财税政策支持。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