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的发展论文(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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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制设计滞后,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1)现行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税制存在缺陷。首先,我国增值税转型工作刚刚起步。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购买的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计入成本进行抵扣,无疑降低了企业购进节能设备、新建减排设施扥积极性。当前我国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了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有效地提高了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循环利用率,但是税收优惠所涵盖的节能减排产业范围较小,所有节能减排产业链上的企业难以享受到加大节能减排改造带来的税收优惠,这也大大削弱了企业走低碳经济的积极性。
其次,现行资源税对资源浪费、资源消耗行为调控力度不够。一是税负过低,使众多企业和个人在开发使用资源时几乎不计成本;二是征收范围过于狭窄,税目仅限于矿产品和盐,而水资源等都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导致了资源的低效甚至过度使用;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资源税是从量计税模式,纳税额难以反映资源的市场价格,不能随之提高而提高,从而难以有效发挥资源税的市场调控作用,以约束资源的开采和使用。而且我国资源税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销售或未使用的资源不进行征税,造成一些企业资源盲目开采和浪费严重。再次,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消费税设计。尽管国家在20xx年对消费税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对部分高能耗、高污染消费品及不可再生或替代的资源性消费品进行了征税,但由于差别税率、征税范围等税制设计的不完善,使得消费税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上作用不够明显。最后,前税制中针对节能减排的优惠规定很少,特别是对相关技术研发没有激励性较强的税收优惠,一些企业因技术研发投入较高、风险较大,往往不愿意投入大量资金,从而制约了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使用。
(2)缺乏专门促进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发展的税种。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税种,涉及到的只有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而在国外已开征了燃油税、水资源税、垃圾税等税种,对促进节能减排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同时,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在处置企业废弃物上还没有相应的税种,一般是采取征收排污费的方式对排污者进行规制。而排污费的形式,在征收、使用、管理等环节上存在诸多问题,难以有效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
3.财税政策手段单一,难以完全发挥政策效应
当前,我国财税政策手段相对单一,政策的效应难以完全发挥。我国实行的激励性财政政策手段非常单一,除了预算内的财政资金直接支持企业节能减排项目研发和技术改造外,较少有其他手段来进行配套调控,从而难以形成政策工具的合力以及相互补充的组合效果。财政手段上,财政补贴、财政贴息、财政性投融资基金等财政政策手段都可以直接或间接用于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税收措施上,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措施已被国际普遍应用,而在我国却没有得到较好的使用,单依靠税收减免这一鼓励性的政策措施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税收优惠力度十分有限。
三、发展低碳经济的财税政策建议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调控作用
(1)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要实现“低碳经济”的目标,离不开技术创新,但相关的技术创新常常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没有国家的宏观调控,没有国家的财政扶持,实现难度较大。财政补贴尤其是贷款贴息的方式对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进行支持,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主体在新能源开发、节约能源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支出,从而促进他们积极主动的减排降耗。同时,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形式,明确资金数量和增长的幅度,建立发展低碳经济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和长效支持机制,支持低碳技术的研发,支持新能源产业和低能耗产业的不断发展。
(2)充分运用财政补贴方式支持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鼓励地方政府在公交、出租等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可以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的“四两拨千斤”作用,从而不断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要深入推进大型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继续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等节能环保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在已设立的专项支持资金的基础上,要加大力度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增长,以保证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资金需要,从而促进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