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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妾薄命》诗看宋代妾室的家庭关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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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阐述了宋代妾室的家庭生活窘境,总体而言是覆盖在主母的阴影之下的,情形是不悲观的。换言之,在宋代多妻制家庭中,妻、妾矛盾乃至妾、婢争斗是难以防止的。当然,在这种矛盾和争斗中,主母常常处于强势位置,妾、婢普通而言是处于受害者的位置的。那么,是什么缘由招致这种矛盾和争斗呢?从理想角度看,妻、妾矛盾和妾、婢争斗的本源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妾、婢的介入招致妻子、爱妾失宠。宋代妇女的活动空间主要集中在家庭之中,而家庭活动的中心则是盘绕着丈夫展开的。为此,抢夺丈夫对本人的关注,关于增强其在家庭中的位置无疑是有利的。而妾、婢具有年轻貌美的优势,在这场抢夺中常常容易抓住丈夫的心,因而,自然会引发妻、妾之间与妾、婢之间的矛盾抵触。《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叙了一个因妒忌而起纠葛的故事:一名为桂童的侍妾,由于生子而获主公黄定的溺爱,在一次与妻子的抵触中,黄定竟然殴伤其妻。⑧这一事例阐明,妾、婢能够借助丈夫的溺爱,对主母构成打压。同时也阐明,从男性或当事丈夫的角度看,妻、妾间的抵触是妻子的嫉妒心在作祟,因而,许多士大夫都请求妻子具有不嫉妒的美德。司马光《家范》卷8中说:“为人妻者其徳有六,一曰柔顺,二曰清洁,三曰不妬,四曰俭约,五曰恭谨,六曰勤劳。”⑨又同书卷9中说:“妇人之美,无如不妬。”以上话语中,潜台词似乎是将妻、妾抵触乃至妾、婢争斗的义务归结为夫人的妒忌心,这大约也是作为丈夫的心里话吧。

  二是妾、婢的介入将会影响到家财的分割。假如妾、婢得宠,则很容易怀孕生子,势必将影响妻、妾之间的财富分割及其子女对财富的继承。关于子女继承问题,《宋刑统》卷12规则:“寡妻妾无男者,承夫份;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⑩依据这项规则,丈夫亡故后,守节的妻妾若无子,可有相同的继承权利。反之,假如妾室有子,当然更能继承财富。值得留意的是,这项规则并没有辨别嫡庶子,阐明无论嫡子庶子,都具有继承其父财富的权利。在宋代判例中,也能够看到此类事情。《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拨田产》的判例则说到,婢女来安由于之前育子而取得了局部田产。因而,盘绕财富继承问题,妻、妾之间乃至妾、婢之间的矛盾抵触当然在所难免。在这场争斗中,虽然丈夫在情感上可能倾向于妾、婢,但鉴于妻子在家庭中所具有的支配权利,常常以妻子的成功而告终。宋代史料中,多有妻子为保全财富而虐杀孕妾、孕婢的事例。如前文所述游商李正臣妻殴杀孕婢一事即属于此类。《睽车志》中曾讲述了两个相似的故事,一个是盐官马中行之妻虐杀婢女的事情,此人妻子十分彪悍妒忌,家中一婢产子后,才断奶行将其子沉塘溺死。还不解恨,又杂糠谷为粥,令趁热食,“婢竟以血癖而殂”。后来,被冤死的婢女鬼魂找主母复仇。另一个则是李贯妻子“酷妒特甚,三婢怀妊,皆手杀之”,令人震惊。当然,故事结局仍是三婢鬼魂复仇胜利,李贯妻子寿终正寝。?联络前述女鬼故事中此类事例,我们置信,理想中主母虐杀妾、婢的事情应该不会绝无仅有。此外,宋代广为盛行的紫姑神信仰似乎也印证了妻、妾关系中的那血腥的一幕。紫姑神信仰来源甚早,到唐宋时期开端广为盛行。据称一个叫何媚的小妾,遭其主母妒忌,于正月十五夜被虐杀于厕所,天帝悯之,命为厕神,广受妇女祭拜。?这种特殊的信仰崇拜,似乎在某种水平上暗示了妾、婢在主母优待下的凄惨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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