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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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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老字号字号权人来说,如果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是恶意通过“合法”的形式而侵犯其使用在先的老字号字号权,则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来撤销他人注册商标,从而在解决老字号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同时又达到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果他人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而非恶意已经注册的商标与其他企业的老字号相同,并且在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时老字号还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他们对老字号品牌的发展作出了共同努力,如上述案例中的“张小泉”,在处理这种冲突时应采取尊重客观历史和实际现状的态度,如果一味强调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即使是驰名商标)或华字号权人的字号权,都会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但善意注册他人已经发展为历史悠久,信誉度极高的老字号商标,若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应当制止在后注册商标的继续使用。

 

  (二)明确老字号字号权是一种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商标权领域使用了在先权的概念,但法律并未明确此处的合法权利的具体范围以及字号权是否属于在先权。因此,我国应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老字号字号权属于在先权,规定商标权与老字号字号权可互为在先权,排斥在后的对方权利。注册的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老字号字号权在先权的侵犯,应以禁止混淆为基本原则,无论是发生在类似商品上,还是发生在不同类商品上,只要有发生混淆可能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应当认定该商标侵犯了他人的老字号字号权。

 

  (三)老字号登记条件和保护范围的完善

 

  老字号字号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产生应不同于一般的字号权的登记主义,而应以实际使用为准,采不登记主义,虽没有经过登记,但已经在生产和服务中使用且已有一定影响的老字号,应确认其字号权并予以保护。

 

  对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管理中,应建立商标和字号交叉检索制度。建立对企业字号的全国联网检索体系,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和商标注册主管部门在当事人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或注册商标时,便能率先发现所申请的企业名称或商号是否与已有的老字号相同或近似,若存在相同或近似,则可拒绝登记注册。

 

  目前对于字号权保护所实施的区域注册登记制度,容易出现不同行政区域的企业拥有相同的字号,同时还会侵犯到其他企业在先字号权。可借鉴我国商标登记注册跨越区域限制的体制,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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