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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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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参照“许可或转让”模式对老字号进行保护

 

  字号权的期限限于使用该字号的企业进行注销登记后,但企业在注销登记前将字号权转让给其他商业主体使用的,该字号权转为受让商业主体所有而可得以继续存在。企业一旦破产后,其使用的中华老字号因不再得到保护而面临风险,因此,当使用中华老字号的企业面临破产时,应鼓励其将使用的字号权转让给其他商业主体,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我国中华老字号的存续。

 

  (五)纳入驰名商号体系

 

  老字号作为一种特殊的字号,应给予不同于字号的保护,尽快在我国建立起驰名商号制度,并将老字号规定为驰名商号中的一部分,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的所有行业内具有排他权利。在其他国家也有发展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企业,如美国的肯德基、麦当劳、可口可乐、等公司,国外并没有将这些发展历史悠久的企业称为“老字号”,而是将其包含在驰名商号中,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统一的法律

 

  注释:

 

  ①“首届中华老字号品牌价值百强榜公布(附名单)”.2011625日.

 

  ②朱鹏飞.浅析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机制.前沿.2004l).第146页.

 

  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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