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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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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老字号字号权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同行业企业重名即字号权与字号权相冲突的情况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本不会产生,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众多经营者开始跨行业跨区域经营,使得字号权与字号权的冲突现象开始出现。例如甲地A公司与乙地B公司字号相同,经营范围相同,本来不会产生冲突,但如A公司到乙地设立分公司C,就会发生B公司与C公司字号权相冲突的现象。

 

  (三)老字号字号权的保护对分依赖于企业名称权

 

  在平时的经营中,许多老字号企业为了方便对字号进行宣传而直接使用字号而没有使用企业全称,但是我国目前法律只禁止企业名称的相同或近似,并没有禁止字号的相同或近似。

 

  三、我国老字号商标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将老字号字号权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未赋予老字号相应的法律地位,立法应当尽快明确赋予老字号以适当的法律地位,将老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统一保护范围以便在商标法中进行保护。 除了在法律中明确老字号字号权属于知识产

 

  权范畴外,还应对老字号字号权在知识产权中的地位进行明确界定,可将老字号字号权作为商标权的一种邻接权在商标法中进行保护。在商标法中处理商标与字号的关系时,我国可借鉴美国的作法,不仅在商标法中规定字号的地位和保护问题,而且规定商标权与字号权两权地位平等,二者可互为在先权排斥在后的对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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