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学 > 正文

我国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第2页)

本文共计4007个字,预计阅读时长14分钟。【 字体:

论文指导服务

毕业论文网专业团队提供毕业设计、论文写作指导及相关咨询服务

论文指导 毕业设计 答辩咨询
微信号已复制到剪贴板

 

  (二)专有性

 

  登记主管机关辖区的同行业企业范围内,中华老字号字号权权利人对其所有的老字号享有专有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冒用及使用。

 

  (三)地域性

 

  中华老字号字号权只有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才有效力。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老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老字号在全省范围内受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将商号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进行了保护。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为: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第8条规定:“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知《巴黎公约》把字号权定格为一种知识产权,且公约成员国对此条不得保留,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也应认定字号权为知识产权。

 

  二、目前我国对老字号保护不足

 

  (一)中华老字号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我国的商标注册的管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进行,而字号登记则由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管理,这种条块分割导致了两者相互冲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商家利用这一管理制度的缺陷恶意“傍名牌”,使自己的商标与某些知名老字号混淆,误导消费者以抢占中华老字号的市场,从而引起了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此外,我国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受经营范围的限制。企业只能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行驶企业名称的专用权,这样,一些经营其他行业业务的企业可以“傍名牌”将知名老字号企业的字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即使与老字号在同一行政主管机关也可以此方式“搭便车”。这样一方面直接挤占了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相关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导致我国老字号企业的商业信誉的下降。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