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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与多边规则之关系论文(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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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会下设的工作组审查试图组成加入或修改互惠协定的国家提供的有关信息,以确定协定是否与多边规则一致。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由工作组提出关于某一协定一致性的报告之后,理事会将提出“认为合适的建议”。然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挪务贸易总协定》的不同之处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4条在实施建议的时限“条件”上比《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有着更强硬的措辞。第24条要求,如果工作组认为一个临时协议中的计划或进程表不可能导致建立一个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那么该协议的签约国“不应维持……协定或使其生效,如果他们不准备按……建议修改协定的话”,此种条款在第5条中并不存在,这表明《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采取更为宽容的立场。

  从世贸组织对有关服务贸易之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审查实践上来看,服务贸易理事会对已通知的12个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目前仅有6个已提交给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就区域组织成员国所提交的报告进行磋商,是否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之要求尚无定论,另外16个协定尚未提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况且,不少现行有效的涉及服务贸易的区域性协定还未通知世贸组织,这影响了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性贸易协定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和规制。事实上,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审查乏力早见诸于货物贸易领域,对货物贸易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之审查皆流于形式,大多数有关区域安排之审查结果未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许多一体化组织的协定没有达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规定的标准,可是他们却照样实施自己的计划,尽管引起作为非成员国的第三国的强烈不满,但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仍采取宽容区域组织成立及运行之倾向,并蔓延至服务贸易领域。世贸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约束乏力之事实与欧美等主要参与经济一体化国家之强硬立场密切相关。欧美区域整合程度走在其他国家及地区之前,其采取宽容立场以规避多边贸易体制之约束在所难免。

  综上所述,尽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对区域性协定加以规制,以保证其促进贸易发展,并不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负面影响。然而无论在条约规范之实体性约束还是在审查机制之运作上仍大大落后于服务贸易区域经济一体化之现状,因而对区域安排在很多方面已不能提供必要之建议与规范,仍须进一步改革:首先,对法律

  规定争议性较大之重要概念,参照《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4条解释的协定》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加以补充规定;其次,强化审查小组功能及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按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规则之影响程度,选择性集中资源对欧共体及北美自由贸易区有关服务贸易之安排定期审查,以发挥示范作用。世贸组织如果能有效规范欧共体及北美自由贸易区,则对其他区域组织之问题,皆能迎刃而解。第三,世贸组织应提高审查报告法律强制效力。《服务贸易总协定》仅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可以就区域一体化进行审查和建议,但并未对有关审查意见和报告的约束性做出说明。因而有必要强化审查报告的约束力。当然,区域组织,尤其欧共体及北美自由贸易区之诚信遵守世贸组织规定及支持世贸组织之改革,才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相关问题之最佳解决之道。据此,区域经济一体化得以更加发挥其正面功能,尤其促进区域贸易自由化;并提供世贸组织“先行经验”,藉由区域自由化、阶段自由化达成多边自由化之目标。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世贸组织之互动关系,仍将呈现一种相互竞争又相辅相成之共生现象。面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深化,世贸组织规范区域贸易协定之改革,仍须进一步努力,以建立一规则导向之国际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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