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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问题探析(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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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谁受益,是花钱者应按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花钱投保的重要因素,花钱者决定支付保费投保时,当然希望将受益权指定给他所希望的人行使;若反其道而行之,受益人由被保险人去优先指定,则与市场经济中合同当事人决定受益去向的基本理念相左。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受益人指定权,并明示被保险人优先于投保人拥有指定权,这不仅与国际惯例相左,也与市场经济契约理念不符,更与消费者(投保人)的意愿相悖。希望《保险法》中的该项规定能重归人情化或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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