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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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养学生“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诊所式法律教育事实上类似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学生亲身经历司法实践的过程,强调“在实践中再学习”,那么就要求学生具备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如何处理和当事人之间、律师之间、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培养律师技能、职业热情等。在处理当事人案件的过程中,学生真实亲身经历法律职业技能的运用过程,以此查漏补缺,弥补自身法律知识储备的不足,同时,这也使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得以提升[2]。
(四)培养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奉献精神
通过代理案件,培养学生的公益心、奉献精神,满足大学生的助人需求和奉献需求。2015年9月,法律诊所承接了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在索要押金无果的情况下求助法律诊所,诊所学生热情接待。接待过当事人之后,迅速成立讨论小组,对该案件进行分析、收集资料,形成了多项诉讼方案,最后筛选融合成一份最佳方案。在教师指导之后,学生积极投入开庭准备,由讨论小组组长作为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在开庭完毕之后,小组成员对该案件十分关注,经常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当得知审理结果令当事人十分满意后,诊所学生十分高兴,因为帮助当事人捍卫了自身权利。不难看出,诊所学生放弃了自己休息时间处理案件,并且对自己的付出没有物质报酬却没有丝毫怨言的表现,正是满足了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3],深度升华了学生的奉献精神。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法律诊所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得到了学院领导的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境,这些困难给法律诊所的日常工作造成了很大障碍,并制约着法律诊所的进一步发展。
(一)资金支持缺乏
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采用的是在接待真实案件中促进自主学习,也就是学生接待当事人咨询并代理出庭。由于法律诊所具有非盈利性,所以为了体现公益性,避免市场化收费,诊所承诺不收任何费用。然而,学生代理案件时,必要的交通费、通信费、午餐费、文印费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经费没有着落,全靠学生的公益精神支撑。一个案件需要大约100元启动费用,每名学生一年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诊所还需要办公用品及硬件设施等。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给诊所提供了硬件设施及办公用品,其他都是教师和学生自己想办法解决。
(二)教师精力有限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律师事务所类似,学生作为律师亲身经历司法实践,实现了“在实践中再学习”,但也离不开专业教师的指导。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的诊所指导教师均由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兼任,因此诊所教师在承担法律诊所教学的同时担任法学专业的教学工作;再者,案件的进度不以教师或者学生的意志决定,指导教师必须随时“待命”、随时指导,使其失去更多的个人休息时间。这就要求指导教师除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外,还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学院提供给教师的仅仅是每学期30个左右课时量,这与指导教师的付出远远不对等。因此,教师的作用就很难进行下去。
(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诊所指导教师大都同时担任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因此诊所教师不仅承担法律诊所教学工作而且还担任法学专业任职教师,没有过多的时间,不能任何事情都亲力亲为。学生存在惰性心理,若不按照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易使当事人产生怀疑。如诊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接待当事人时提出的任何问题不能立刻回答,一律需要小组讨论后,由指导教师指导后才能给当事人答复。可是学生常常犯这样的错误,第二天发现回复有误,重新电话通知当事人。还有接待当事人时,案件记录不清楚,需要一而再、再而三地电话询问当事人等。类似这些都使当事人对学生的能力产生怀疑,不利于诊所的宣传和长期发展。
(四)学生热情度不够
刚刚加入法律诊所时,学生拥有充足的热情,希望以自己的实务知识服务大众。但是法律诊所的教育不是多姿多彩的',接触案件时查阅资料是重复、枯燥无味的,再加上部分学生参加了校学生会或者社团,不能很好地安排个人时间。一段时间后,部分学生的热情度降低,这与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在学生热情度降低之后,法律诊所的很多事受到影响,出现了对诊所十分不利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