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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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
(二)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非机动车存车处以及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维修、养护标准和定额,足额保障相关经费;
(三)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区县政府对其他区县政府委托管理的区域承担全面城市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按照分工落实养护、维护责任,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动员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7号)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管线的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不具备条件埋设入地的,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有保持门前责任区域干净整洁、清雪铲冰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占路,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等设置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城市雕塑、时钟等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四)管线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乱泼乱倒,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清扫保洁率达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运及时,密闭运输、无撒漏,生活废弃物每日收运2次,重点繁华地区每日收运4次以上,清运土方、建筑垃圾达到100%密闭运输,主要干道无大型货车、清运土方车通行;
(三)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市场内外无垃圾堆存,无乱摆乱卖;
(四)公共厕所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
(五)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布局合理,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病虫害处理及时;
(二)道路绿化植物品种多样,树形整齐,行道树树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到95%以上、保存率达到100%;
(三)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路灯照明及夜景灯光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完好、路通灯亮,路灯照明和街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
(二)夜景灯光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环保,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