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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当代结婚实质要件之评析(通用8篇)(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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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二、婚姻法的伦理性及传统型

  在伦理学界,有关“伦理”与“道德”的界定有不同观点。黑格尔认为,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客观的统一,才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但在中国古代,“伦理”曾与“道德”并列,初与道德无直接关系,自汉以后,伦理与道德同义。婚姻伦理,应界定为婚姻道德关系,即婚姻关系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也即婚姻当事人缔结、维系、解除婚姻关系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1.婚姻不仅仅是爱情

  我们知道,现代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真正的爱情是男女双方互相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情感,那种“只恋爱不结婚”、“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的恋爱观中的所谓爱情不是作为婚姻法基础的爱情。

  2.婚姻不仅仅是契约

  婚姻契约的观点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对自由、平等的追求。随着资本主义三大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的确立,封建社会的等级婚姻观也遭到批判和解放,资产阶级强烈要求在平等的双方在完全的合意的基础上缔结婚姻。

  3.婚姻不仅仅是两性的结合

  “以前特别是大多数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为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往婚姻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阻塞着。”婚姻的自然属性基础在于: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性的本能和种族的繁衍。婚姻的自然属性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发展史上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严格说来都是两性关系的结合的社会形式,与现代婚姻有着本质区别。

  在一定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以儒家的伦理观为其思想基础,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亦以道德为其精神支柱。在我国,反映绝大多数人民意志的法律,本来就是同社会主义现阶段的主流道德相一致的,这一点,在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法律为亲属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亲属道德的必然要求。

三、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如何走向现代化

  现今,扩大和加强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又要使法律本身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一定的前瞻性,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想更好地发展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名称

  法律应当名实相符。现行婚姻法中既有婚姻法规范,又有大量的婚姻事项以外的家庭法规范,以婚姻法为名不足以概括其全部内容。从外国立法例来看,此类法律有称为亲属法的,有称为婚姻家庭法的,也有仅称为家庭法的,就法理而言,家庭法可以包容婚姻法,但婚姻法却不能包容家庭法,因此,此次婚姻法修订应以婚姻家庭法定名。

  2.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得

  新的婚姻家庭法应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同时,对具有哪些情形可视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问题,作出若干列举性的规定,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当然,所列举的各种情形都是相对的离婚理由,而不是绝对的离婚理由,即使符合这些情形,如果调解和好也可以不离,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有利于克服适用法律时的主观随意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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