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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音乐美学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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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乐判断的标准

  音乐或音乐美的判断的标准在柏拉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他是这样提出来的:“凡是美的事物不是对于我们一切人都同样是美吗?还是它们本身就同样美,不是按照我们的意见才是同样美?没有人会承认在舞蹈里表现罪恶的形式比表现德性的形式还更美,或是会承认他自己喜爱表现罪恶的形式而旁人却喜爱另样的形式。但是多数人都说,音乐的好处在使我们心灵得到快感。”[7]这段话的意思是这样的:美是依照我们的意见才美,还是不依照我们的意见而本身就美。这里柏拉图提出了一个美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问题。而一般的人却认为音乐美不美在于是否给与我们快感,有了快感就美,没有快感就不美。显然,这是从主观角度看待音乐美,也就是说把音乐美看成主观的。柏拉图从两个方面分析了这种主观的快感论的观点,一个是从逻辑的角度,一个是从伦理的角度。我们先看第一个角度的分析。

  柏拉图说,假定我们安排一场艺术比赛,把全国居民都召集起来作为评判者,任何想获奖的都来参加,就给我们以快感进行比赛,这是唯一的标准。谁给与最大的快感,谁就获胜得奖。至于参赛者表演什么,他完全有自己的自由,不作限制。因此,参赛者中有演出荷马史诗的,有唱配乐抒情诗的,有演悲剧的,有演喜剧的,还有演傀儡戏的。柏拉图说,在评判时,如果将决定权交给婴幼儿,他们一定会选木偶操纵者(即傀儡戏);如果决定权交给较大一点的儿童,他们会选择喜剧;如果是由有教养的年轻人来做选择,他们一定会选择悲剧;而老年人则会喜欢《伊里亚特》和《奥德赛》。这样一来,就不会有最终的结果,因为主观的东西必然是相对的。但是,柏拉图自己还是做出了一种最终的选择,这就是,他认为,老年人选出的结果就是最终的获胜者,他说:“你和我显然被迫说,恰如其分的获胜者会是我们这辈人选出的人。从今天全世界每个城市的习惯来看,这对我们是最好的。……这样,我是在有限的意义上同意普通人的看法:音乐的优美要凭快感来衡量。但是这种快感不应该是随便哪一个张三李四的快感;只有为最好的和受到最好教育的人所喜爱的音乐,特别是为在德行和教育方面都首屈一指的人所喜爱的音乐,才是最优美的音乐。所以裁判必须是有品德的人,这种人才要求智勇兼备。如果一个法官在作判断时,听取的是观众的意见,受到了乌合之众的大叫大嚷的影响,而他自己又缺乏训练,那么他做出的判断就不会是恰当的。”[8]这段话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点,所谓“有品德的人”就是从道德的立场来评判音乐美,即将艺术的审美判断归于道德判断,或者说,以道德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取代审美的客观性与普遍性。第二点,他又以法官的法律判断来比喻审美判断,也就是希望审美判断像法律判断一样来获得它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综合这两点,可以说,柏拉图是从审美以外来讨论审美判断,以非审美判断的原则来解决审美判断的客观性和普遍性问题。美的客观性与普遍性确实是美学中的核心问题,可惜柏拉图走错了路。

  我们再来看从伦理角度所作的分析。这种以屈从于观众的快感来决定获胜者的做法,柏拉图认为,它会导致作者以迎合观众的低级趣味来进行创作,这样必然带来两种灾难性的后果。第一个是,本来是作者教导和引导观众,现在成了观众教导作者,这意味着作者丧失了创作的主动权,被观众的趣味牵着鼻子走。因此,只要是以观众的快感作为判断标准,它必然使作者走向“迎合”接受者的趣味的方式进行创作(因为这样,才有市场,有市场就有经济效益;趣味和经济效益的这种内在的联系,使审美成为一种快感消费。在柏拉图时代是这样,现在仍旧如此)。因此,这种被观众的趣味牵着鼻子走,就会丧失掉艺术的客观性和绝对性,对于作者来说就是灾难性的。第二个是,观众本应该从观赏作品中得到更为高尚的快感,但是事实恰恰相反,他们将不停地接受低级趣味的作品。这种不停地接受低级趣味的作品,必然导致越来越低级趣味化,因此,柏拉图认为这样对他们,即观众也是灾难性的。

  经过上述两方面的讨论之后,柏拉图为评判音乐制定了三条标准:“凡是想合理地判断绘画、音乐或别的艺术的每种描写,就必须具备以下三种东西:首先须了解描写的是什么,然后了解写得是否正确,第三,了解语言、歌唱、节奏中所做的任何描写是不是好。”[9]我们完全不能同意:音乐艺术的尺度是娱乐。如果在什么地方存在着这种音乐艺术,那么它就最不值得把它当作一种重要的东西去寻找……因此,寻找最美丽的歌曲的人,一定不去找那个看来使人快乐的缪斯,而是去找正确的缪斯。”[10]相信公众在和声和旋律方面能形成一种恰当的对优缺点的判断,是可笑的;他们只不过是跟着喇叭声练习唱歌和踏步前进,他们绝没有想到,他们所作的一切,却压根对这一切毫不理解。”[11]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柏拉图的三条标准里,隐含着这样一个原理,即理性内容决定感性形式、客观决定主观、善决定美。这是柏拉图关于音乐判断标准的一个基本思想。也就是说,首先是正确,即认识的真、道德的善,其次才是美(丽)。正因为音乐判断有上述特点,柏拉图不相信大众有判断音乐的能力,他说:“第一点最为重要,它指的是对象或主题。所谓“描写的是什么”,在柏拉图那里,不仅仅是一般意义即认识论上指这个对象或主题是什么,而且还包含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这个对象是什么,是低级趣味的,还是高尚的,是善的还是恶的。比如,描写的是人,那么,人存在善恶两个方面,哪一个方面代表人的概念呢?显然是善。因此,这第一条就是要确立音乐判断标准的客观性和绝对性,避免从主观的角度来评判音乐,这是三条标准中第一重要的。第二点是指,出现在作者所描写的作品中的东西,即内容与被描写物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要符合原物,即对象,这样才正确;不符合就不正确。第三点是指,所运用的材料,以及形式是否恰当。所谓“描写是不是好”即是指形式是否与内容吻合。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三者之间是一个第一点决定第二点,第二点决定第三点的关系,即对象决定内容,内容决定形式的关系。由于“对象”,即是什么,是通过理性来把握和规定的,因此,上述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看作是理性决定感性(即形式是感性的)的关系。这就意味着,音乐判断首先要从理性的、知识的立场来把握被描写的东西,然后再来了解内容的正确性,和形式的恰当性。因此,音乐欣赏就决不是娱乐的事情,而是一种接受美德教育的过程,一个认识的过程,柏拉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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