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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途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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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著作权法的保护途径

  任自力曾在文章中提到,建议将创意作为一项独特的知识财产。笔者表示认同。为什么列入知识财产?因为创意和作品、商标、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有着密切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双方有一定程度的交叉,但是创意又很难被归入传统知识产品的范畴。这就是为什么是一项特殊的知识财产。

  传统知识产权法不认可创意,就是担心过度的保护会损害创意的产生,从而形成垄断。因而要判定创意是否构成独立的知识产权,需要遵循严格的标准,具体说来包括具体性和新颖性,这两点比作品的“独创性”要严格很多。“具体性”要求创意不是一个简单模糊的想法、概念,而是可操作的,不需要经过多少修改就可以实施的;“新颖性”要求创意一定要有与众不同的地方,有其自身的独特价值。有新颖性的作品通常都具有独创性,反之却不一定。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与节目模式创意关系最密切的就是著作权法了。但还有一大难关,即对思想――表达二分原则的挑战。

  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法院常常认为创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事实上,创意的价值正是在于思想本身。一个创意作品一旦被公开或实施,其新颖性、实用性及其核心价值就会很快丧失殆尽。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创意的表达已不是其价值所在,对人们生活真正有意义的是创意的实施和运用,真正值得保护的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而不是思想的表达形式。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途径

  节目模式的创意保护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有法律纠纷的双方通常是竞争关系,同时创意和商业秘密有很多类似之处。二者均处于秘密状态、未公开,均能给创意人带来收益。基于此,节目模式创意的所有人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经常会遇到该创意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原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等举证问题,也加大了败诉的风险。

  (三)中国特色的广电总局禁令、限令

  任何一个产业,在发展之初都是粗放型的,然后才会制定各种法规法律去限制,去追求可持续发展。从电视剧到电视广告到电视节目,莫不如此。近两年,广电总局频频出台禁令。据不完全统计,广电总局近5年来下达的限令及禁令共32则。其中,针对电视节目的占22%。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国内综艺市场正在趋向饱和,节目同质化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随着而来的是节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下降。为了博取眼球,综艺节目也出现了一点“变形”:《花儿与少年》第二季被指故意制造矛盾;《我们相爱吧》被指造假,不得不中途停播整改。频频出现的“限真令”尽管没有被证实,但表明真人秀节目的发展正受到社会尤其是广电总局的密切关注。

三、结语

  作为一项重要的文化创意产业,综艺节目方兴未艾,对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当前节目市场上,模仿抄袭成风,同质化现象严重。长此以往,不仅对该行业的创新能力有损害,也会令观众产生审美疲劳。若想充分提高综艺节目编剧和导演的创造积极性,形成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应加强利用法律的强制力。

  创意是电视节目模式的核心价值。节目模式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但具有新颖性和具体性特征的创意可以。仅从目前来看,广电总局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为竞争激烈的综艺节目市场降了降温,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节目的质量。但如何将这种干预带来的危害降到最小,仍然值得研究。

[参考文献]

  [1]任自力.创意保护的法律路径[J].法学研究,2009,(4):93-107.

  [2]杨宏.《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法保护路径》[J].《青年记者》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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