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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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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途径

摘要:

2015年,国内综艺节目成井喷之势。伴随着日益旺盛的节目模式交易,节目版权纠纷也日益突出。“一女二嫁”、“一女多嫁”屡见不鲜。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途径成为关键。本文认为,综艺节目模式的核心价值是创意。可以运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节目模式的创意。此外,中国特色的行政调控客观上有助于减少综艺节目的同质化竞争,优化市场。

关键词:节目模式;创意;保护途径

  4月17日,北京高院正式公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简言之,“综艺节目模式”整体不受著作权保护,仅对其中部分属于符合作品要件的元素进行保护。此举一出,引发热议。笔者认同这种“部分保护”的原则。但是对于其中的具体区分有自己的看法,将在下面具体论述。

一、“部分保护”的原因

  (一)节目模式非核心价值

  节目模式(Program Format),也有译成模版、形式、版式的。目前学界、业界对其并没有统一的定义,这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节目模式,实质上是起源于一个创意,但高出创意本身。它是一个系列节目的常量,而每一期节目的参加者则是该节目的变量。这一系列的`变量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节目框架,各期节目间由此形成内在和外在的联系。

  有人认为,节目模式作为一个可识别因素,使得普通观众也能从中看出两档电视节目之间的区别,不会引起混淆。笔者并不赞同。真正区分节目的不是节目模式,而是节目的创意。综艺节目模式中,有很多东西是共通的,属于共同领域,可以相互借鉴;真正有交易价值的是创意以及这种核心创意的衍生品。节目模式并不是节目的核心价值所在,法律上自然也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

  (二)节目模式仅是母版

  节目不能作为一个整体保护的另一原因在于:一个成功的电视节目模板常常会成为其他节目的创意源头。如果对模板整体加以保护,会限制编剧和制片人的创意,从而限制综艺节目市场的自由发展。以韩国MBC电视台的《无限挑战》为例,该节目已经火了10年,目前收视率仍位于综艺节目前列。更神奇的是,从《无限挑战》衍生出的节目都火了。把其中野营的部分独立出来,就成了《两天一夜》;加入亲子关系,就有了《爸爸,我们去哪儿》;爸爸不出门了,就是《超人回来了》。如果对《无限挑战》的模式加以整体保护,就不可能出现后面的节目,更不可能引进中国,再次引发收视狂潮。

  此外,判断一个节目的价值,还可以根据版权方的输出方式。欧美模式倾向于输出“红宝书”(Bible),里面详细记载了节目的具体流程、场景设置、人物关系、采访提纲甚至小到舞台上的一个螺丝型号。而韩国综艺节目普遍没有“红宝书”,他们输出的是摄像师、编剧、剪辑,全程跟随指导,言传身教,看似买的是版权,实则是资源。而且韩方也不承认卖的是版权,他们更倾向于是联合制作。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具体保护途径

  节目模式的核心价值在于创意,如何去保护创意呢?目前有法律和行政两种途径。国内法律对于综艺节目版权的保护很无力,而行政调控效率更高。

  对于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不够完善有多个原因。一方面,无论在哪个领域,立法自有一定的滞后性。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适用条文法。由于条文法的通过有一定的程序,法院在受理综艺节目版权纠纷时,常常因为无法可依或者其他原因驳回,或者原告主动撤诉。目前国内还没有出现判定综艺节目版权抄袭或者不抄袭的判例。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无法可依所以法院不会轻易批准诉讼,因而也没有判例。

  另一方面,对观众而言,他们并不关心节目从哪里来,哪家是正版,因为节目质量才是关键。进一步,能否抓住观众的心、抓住广告商的腰包是制片人最为关心的。在国人版权意识普遍淡薄的时代里,这个状态或许还要持续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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