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法因果关系(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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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陆法系的研究现状毕业论文参考网整理论文
1.大陆法系的客观归责论最早产生于德国,是以过失犯罪为中心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解决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一个有力的新学说,如今已成为德国的通说。客观归责论认为,行为人造成了一个法律所禁止的危险,而这个危险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了,行为人的行为就具备客观归责可能性。任何人在行为时都会有一定的危险,但只要这种危险是被容许的,该行为往往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对社会有价值。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容许的危险,就制造了与构成要件危险相符合的危险,所以,责任的归属判断,从逻辑推理上,分为三层次:首先,判断某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物理法则之条件关系;其次,判断一定条件脱离容许危险的程度;最后,判断不被容许的条件是否值得归责。
客观归责论以超出容许的危险作为归责基础,并由此展开其观点,使相当性的判断具有实体根据。如前所述,它超越了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社会经验法则的过于抽象标准,而是结合构成要件加以判断,从而使得相当性的判断在构成要件层面上得以实现。但是,客观归责论在第三个层次即判断不被容许的条件是否归责于行为人时,采用了规范的保护目的理论。
与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相比,大陆法系对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他们不象英美刑法学界那样偏重于从归纳总结司法审判经验入手考虑问题,而是偏重基于刑法基本原理而进行逻辑分析。特别强调理论本身的完善及与犯罪所需要的各要素关系的协调,追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合理,这恰恰是英美学者所忽略的。但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对具体特殊情况下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研究不如英美,没有提出较为具体的处理特殊问题的原则。其次,尽管争议存在,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研究至今毕竟还是形成了相对公认的通说,即“相当因果关系说”。它成为目前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学说,不少案件就是根据这种学说进行处理的。而英美国家则至今也没有出现这种相对人工较为合理的理论,在基本原理研究方面,仍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三是在英美国家中,强调因果关系主要属于事实问题而应由非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陪审团成员认定,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没有作出这种区分,一概地交由法官认定解决。
三、重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行文至此不难推出:上述英美法法系、大陆法系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6个特点正是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区别的主要方面。即:(1)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理论之上,而非长期司法实践的产物,并与刑事政策无关;(2)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侧重于基本哲学原理,内容简单,没有层次、结构之分,也没有分门别类的规则可循;(3)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属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与行为人主观预见无关;(4)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被视为一种客观现象,因此法律既没有、也毋须明文规定。明了刑法因果关系差异的主要方面,有助于引起我们对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进而催促我们从世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发展趋势的视角,努力构建起完善、新颖、实用的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一)弱化哲学上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
首先,应当扬弃刑法因果关系哲学化的传统理论,建立新的刑法因果关系基本理论,树立刑法因果关系双重性观念,即因果关系不仅具有客观自然性,而且也应赋予应有的刑事政策性,体现刑事责任的价值观。中国刑法因果关系长期受哲学因果关系的制约,这是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未能顺利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果关系理论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条件说到条件与目的结合说的过程,各国发展的轨迹十分近似。不同的是作为事实原因的“But for”规则,有法律原因作为限制其不当扩大因果关系范围的阀门。而大陆法系则受犯罪构成理论等因素的影响,经历了从“条件说”到“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其“客观归责论”的发展过程,最终原因说之后的理论都起着弥补“条件说”缺陷、限制因果关系范围的作用。而且,客观归责理论将重心“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经验”标准转移到禁止危险这一刑事政策层面上,其内容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这个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被实现了;这个要件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时,由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才可以算作行为人的结果,而被归责于行为人。”可以说,该理论与“法律事实”所折射的强烈刑事政策特征同样具有殊途同归之功效。从两大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的刑法因果关系的相似中我们可以感悟到发展趋势与自身规律的统一。因此,中国刑法因果关系也应当体现这一趋势和规律,即在因果关系中渗入刑事政策内容的社会经验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