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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法因果关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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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来看,研究因果关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提供依据;2,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提供依据;3,正确使用法定刑提供依据。

  二、 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现状及评论

  (一)我国的研究现状

  1.局限于哲学的角度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开始于50年代,由于受当时前苏联刑法理论和研究模式的影响,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一开始就与哲学因果关系有着天然的联系。”[1]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都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的主观是否认识为准。始终认为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是结果。两者对立统一存在于因果关系之中。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是一种共性与个性、特殊与普遍、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换言之,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始终未走出哲学殿堂,进入经验规则之门。

  2.侧重与偶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的研究

  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存在与否之争长期相持不下,集中反映了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并不和谐。由于刑法因果关系特殊性主要定位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上,因此从理论上讲,以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为依据的哲学因果关系似乎完全可以解决所有因果关系问题。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司法实践证明,当人们试图运用“内因决定论”时,并不能有效辨析复杂因果关系,相反在一些案件中似乎外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于是人们便将目光投向了另一个哲学命题,即因果关系的偶然联系,简称偶然因果关系。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非根本性、非决定作用,行为与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的提出,多半出于司法实践需要,即若固守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势必会缩小因果关系的范围,有放纵犯罪的可能。因此,“偶然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它是犯罪因果关系的必要的、补充的形式。”[1]但是,因果关系偶然联系理论的提出,不仅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及其基础产生重大影响,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刑事责任客观基础范围,因而刑法因果关系联系性质问题上的“必然说”与“必然偶然统一说”之争一直未停止。尽管目前主流观点肯定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但仍有一些学者坚持刑法必然因果关系观点,焦点主要集中在哲学概念层面上。这场争论根本原因是哲学因果关系一般理论难以适当地运用于刑法领域。换言之,刑法因果关系需要解决的是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在危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而不问自然的、合法的、正常的或异常的人或物的作用力对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单一地适用哲学理论而不渗入行为科学规则或经验法则,不仅理论本身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也难以兼顾研究因果关系理论的最终目的。

  3.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及其刑事责任完全分离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归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要件,界定因果关系仅仅解决危害结果是否归责于行为人行为。至于行为人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并不是因果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果关系理论人为地将各种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结果与行为时行为人对结果是否预见及其预见程度、以及行为时各种影响因果关系的情况等分离,将有机统一、多层面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简化成单纯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结果势必影响到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其重要性因无须判断行为时对结果是否预见等而被淡化。而且,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性质的认识与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往往不是同一概念,间接故意犯罪是如此,过失犯罪甚至直接故意犯罪也存在这种情况。由于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更多地纠缠哲学概念而缺乏对其体系和各种具体情况的深入研究,因此,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表现为不言自明的事实而很少加以证明,且也缺乏证明的法律与司法依据。

  (二)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研究现状

  1.英美法系的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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