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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诚信价值与竞争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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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博弈的诚信价值分析

  由于博弈结构的对称性,在会计审计关系中,在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交易合作中,由图1分析可知,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在博弈中的诚信价值有三种情况:

  1、当审计人A采取守信合作,被审计人B采取失信合作的情况,则A获得的效用为(A+E)。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人要求被审计人提供给审计人的会计资料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并且不存在“重大的错误和遗漏”。如果被审计人B不诚信,其会计报表信息中存在重大错误与遗漏,这将使诚实的'审计人受骗,则将使另一个受害者———审计委托人(审计机关)也遭受欺骗,审计人A会将此信息告知审计委托人,自己遵守了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中诚实守信原则,不必承担自身守信而带来的执业风险。可见,对于诚实的审计人———注册会计师,其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审计人A的诚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被审计人B由于不诚信所带来的风险,从而相对降低了其交易费用或交易合作成本。

  2、当被审计人B采取守信合作,审计人A采取失信合作的情况,则B获得的最大效用为H。在实际会计审计操作过程中,当被审计人B诚信时,审计人A的失信一般是不易被发现的。这是因为被审计人B的诚信需要由审计人A来审计监督。如果要发现审计人A的不诚信,只有社会环境给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外部压力,将其外部监督内部化,通过会计师行业或审计师行业内部的同业互查和行业协会监督来解决审计人A的不诚信问题。由此可知,审计人的失信不易被社会公众和被审计人所察觉,但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带来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是巨大的,损害了会计审计的职业道德,增加了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

  3、当审计人A与被审计人B均不采取诚信合作,则交易双方获得最大效用为0,这样的纳什均衡是不会产生诚信的,双方利益的获取路径也随之停止。即双方零个诚信收益的纳什均衡,而不是双方诚信价值的帕雷托最优状态,这样的后果是一个社会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在实际会计审计操作过程中,审计人对自己的失信负审计责任,被审计人对自己的失信行为负管理责任;受损害或欺骗的审计委托人(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公众都可能向审计人(注册会计师)要求赔偿,则审计人将承担巨大的交易费用。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违约赔偿、应诉费用、客户流失、声誉和损失的价值,甚至解散或注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等退出行业的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结语

  在会计审计博弈中,诚实守信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它与许多经济因素紧密相关。在博弈分析中需要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交易双方主体不断进行多重博弈,才能保证整个市场有效进行和互惠互利,交易双方诚信的充足供给足够使人们消除相互的戒心,用诚信接纳诚信,使诚信惠顾到各方,从而使交易在诚信的博弈中,其满意度维系在一个较为恒定的位置上趋向利益均衡[5]。如果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交易行为非诚信,其结果会损失第三方的利益,增加失信的成本、费用,减少守信的收益,其所带来的外部性是诚信交易的负外部性,这是各方交易主体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因此,寻求交易双方理性的整体最优化,必然要求交易双方做到相信和诚实守信的逻辑契约,而不是非诚信和失信的不利倾向,这种相互诚信的支持势必给双方带来长期合作的收益。总之,诚信的不断形成和强大,则需要交易双方重复博弈,而且重复博弈愈持久,双方的诚信合作基础就愈加牢固和紧密,双方的诚信交易成本就日趋下降,诚信交易收益也就日趋增加。

  综上所述,在会计审计博弈中,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人既要公平独立进行审计,又要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被审计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从宏观方面建设,一要加大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二要完善会计法律制度;三要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四要理清会计师事务所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责。从微观方面建设,一是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体制;二是实施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管理;三是加强行业协会培训和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四是加大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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