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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于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卡若干法律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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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卡法律问题分析

  (1)信用卡挂失及效力认定

  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产生的冒用损失由谁承担一直以来是学界各派争议最大的热点问题,挂失认定以及“24小时挂失免责条款”都存在一定缺陷。由于挂失可以避免因失卡带来的冒用风险,因此需要持卡人迅速及时的办理挂失手续,这里的迅速及时指代并不明确,大多情况下,持卡人往往会在使用时才发现丢卡,加之其他人很难判断丢失的具体时间,因此这样的设立标准并无实际意义。工商银行使用章程中规定了24小时免责条例,即自信用卡挂失24小时之内所产生的损失都由持卡本人承担,这项规定限制了发卡行的责任与义务,将风险强制加于持卡人身上,引起了广大持卡人的谴责与不满。

  (2)挂失前的冒用风险承担

  申请人领用信用卡后理应妥善保管,因丢失产生的损失应由持卡人承担一定责任,但信用卡消费与现金消费不同,交易过程中要求持卡人、发卡行以及特约商户三方的紧密配合,丢卡后只要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严格履行义务,不法分子很难达到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还应在持卡人、发卡行以及商户之间进行分配,而非将所有的风险损失都加注于持卡人本身。但目前我国各发卡银行仍然将损失全部归责于持卡人,这种做法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3)抗辩权切断条款

  抗辩权切断条款指的是持卡人与商户产生纠纷时,不可因此对抗发卡银行。发卡行、持卡人以及特约商户存在一定的基础关系,同时在经济上也具有紧密的联系,但这种基础关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抽象性的独立决定了抗辩权切断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承认条款的合理性并非认为此制度是完美无缺的,相较发卡行与特约商户而言,持卡人属于弱势群体,经济上也处于不利地位,而发卡行在监督商户行为方面更具实力,但此制度的设计却减轻了发卡行责任,提高了持卡人风险。因此,法律条文中对此项条款设立了一定限制,认为持卡人与商户发生异议时,可保留对发卡银行的还款请求,从而减小持卡人的责任风险。

  (4)发卡行披露信息义务与保护持卡人知情权

  相较发卡行以及特约商户,持卡人在经济实力、义务流程以及控制风险等方面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就要求三者之中经济实力最强的发卡行对持卡人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从而保证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掌握信息,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在信用卡申请过程中,持卡人有权获得信用卡的作用、使用方法以及相关利率等信息;在信用卡发放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发卡行应及时进行书面通知;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发卡行应及时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保证持卡人与之核对;在条件变更时,发卡行应及时告知持卡人变更事实,切实保障持卡人的合法利益。

四、 完善信用卡法律体系的措施与方法

  (1)制定落实信用卡的专门法律

  目前,我国信用卡的立法现状仍不乐观,并未对信用卡进行专门立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信用卡进行约束的条款也是少之又少,内容上也仅仅是相关的原则规定,实际使用中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信用卡业务不同于其他普通的银行业务,立法章程的缺失不但会阻碍信用业务的发展道路,还会影响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为此,我国应制定设立《银行卡条例》,使信用卡的立法层次更上一个新台阶。同时,《银行卡条例》的提出也使得信用卡的立法依据由原来的人民银行制定上升到由国务院制定,不但提升了信用卡的立法层次,也使信用卡业务形成了专门的核心体系,从而为持卡人提供更为健全的法律保护。

  (2)完善信用卡的配套法规

  首先,应开设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专门立法,目前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对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平等关系也缺乏明确规定,我国应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确定小额电子资金业务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发卡行设立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其次,还应制定消费信用立法章程,信用卡是消费信用经营的一部分,但目前我国还未设立专门的消费信用章程,持卡人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开展消费信用立法不但可以规范消费经营中的信用关系,还可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区别信用消费与其他消费行为的不同。最后,还应由权威机构颁布统一的信用卡合同范本,防止出现遗漏内容、模糊用语等问题,引导当事人签订公平、合法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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