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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于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卡若干法律问题(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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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信用权益

  首先,应设立公平、合理的冒用风险条例,否认“24小时挂失免责条款”的效力,明确规定发卡行应在挂失生效后对冒用损失承担责任。较持卡人而言,发卡行更具预测、控制以及转移风险的能力,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限定持卡人的有限责任,并列举免责情形,同时也规定发卡行在任何情形下都应承担冒用风险。其次,还应借鉴西方等发达国家的经验,适当限制发卡行的抗辩切断条款,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持卡人利益。最后,还应规定发卡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合理规定信用卡信息披露的方法、时间、内容以及披露后所承担的责任,构建系统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为持卡人提供一个平等、合理的法律平台。

  虽然我国的信用卡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应在遵循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信用卡的金融保护机制,这样才可以在享受信用卡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可以从容面对遇到的空前挑战。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只有深入分析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断健全完善民商法律,才可以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雄.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卡若干法律问题分析.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

  [2]张尚校.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厦门大学.2014(4).

  [3]金鑫.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承担研究――以何某信用卡被冒用为例.中南大学.2013(5).

  [4]刘远山、余秀宝、李郑明.我国信用卡营销法律问题探析――以信用卡营销法律风险的防范为视角.法治论坛.2011(6).

  [5]赵应应.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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