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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步骤(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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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

  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题有什么作用?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下面举一些博士论文的实例:徐国栋的博士论文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董安生的博士论文正题: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副题:关于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吴汉东的博士论文正题:论合理使用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陈现杰的博士论文正题:企业内容公开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副题:公开制度的理念与实证沈敏荣的博士论文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从以上博士学位论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所谓“副题”,是作者为了调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而在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

  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范围缩小了。

  而沈敏荣的论文则不同,加上副题后显然扩大了论文的范围。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相对于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的范围更大。

  这种副题的运用,正常不正常,适当不适当?我们看到,该论文出版时将正题、副题掉了个个儿:原题目: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出版时改为: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分析这样一改,就符合了我们概括的一个规则:副题要比正题的范围窄,而不能相反。有人也许会问:徐国栋论文的副题,难道与沈敏荣的副题不是一样的吗?是不一样的。

  徐国栋的论文,其主题是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表现在多个方面,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其中一个方面。质言之,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其范围甚宽,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范围较窄。

  符合前述规则。这一规则的例外是,副题:兼论什么什么目的不是要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一项内容与本文有较密切的关联,顺便予以论述。

  因此,超出正题范围之外的仅是某一章、某一节。并且,这一小部分在整个论文中居于次要的地位。

  如果删去这部分,并不损害论文的完整性。举例:正题:违约责任研究副题:兼论违约救济措施本文内容,分五章:第一章违约责任概述第二章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第三章违约行为研究第四章归责事由研究第五章救济措施研究如果删去副题,同时删去第五章,论文的完整性并不受影响。

  至于硕士论文,运用副题似乎没有多大的必要,因为硕士论文的选题本来就应当比较窄。与其设计一个较大的题目,再加上一个副题来予以限制,不如直接设计一个较窄的题目。

  博士论文是否也有同样的问题呢?以上引吴汉东的论文为例:原题目设计:论合理使用――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问题是正题太泛,已远远超出著作权法的范围。因为,不仅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的问题,其他权利也会发生合理使用的问题,例如不动产相邻关系上的通行权、取水权。

  本文主题也不是要研究一般的合理使用问题,而只是研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即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问题。与其正题太泛,再运用副题来限制研究范围,不如将题目设计得适当,而不设副题。

  我们注意到本文在正式出版时,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最后必须指出,作者为什么要设副题?为什么要通过副题的运用,以调整论文角度或者限制其范围?目的是要发挥作者的所长,回避其所短。这在徐国栋的论文上表现得特别明显,如果不加副题,本文就属于制度型选题,作者在这方面并非所长,而作者擅长思辨的长处也就难以充分展现出来。

  可见此副题的运用,达到了扬作者所长,避作者所短的目的。相反的实例,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一篇研究所有权的博士论文:所有权功能论――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是难度减少了还是难度增大了?是将作者的短处回避了还是充分暴露出来了?作者的长处是否充分展现出来了?回答显然是:扩大了研究范围,增大了研究难度,暴露了作者短处,回避了作者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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