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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步骤(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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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典型的文题不符。顺便提到,其结构亦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博士论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项要求:题目的大小要适当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题目大小,决定论文篇幅长短。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以上。

  写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来万字还打不住。

  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都是因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

  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

  他说,目前台湾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

  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第三人与有过失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不当得利研究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继承回复请求权亲属间的侵权行为。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90年代《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二十多万字。

  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再如“公司人格否认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

  《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

  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当,硕士生选题可以参考。

  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请看一篇博士论文: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物权程序第三章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

  (一):工具价值第四章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

  (二):过程价值第五章物权程序建构的基本法律问题第六章物权程序的正效应

  (一):登记的效力第七章物权程序的正效应

  (二):权利的顺位第八章物权程序的负效应:登记错误及其修正第九章物权程序的关联效应:预告登记第十章结语评论: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制度性选题,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难讲什么道理,大概可以写

  五、六万字,至多

  七、八万字,作为硕士论文选题是比较适当的,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就不适当。作者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首先在题目设计上花了心思,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之前,增加“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一句,并用“;”号连结,目的在增强选题的理论性和扩张其容量;其次,在论文本论部分设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着重讨论“物权程序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目的在展开“理论性”论述。

  其结果是:导致论文前半部分“太虚”(游离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抽象论述),后半部分“太实”(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的具体论述),给人以“两篇”独立论文被“粘连”在一起的强烈印象。答辩会上,不止一位答辩委员指出这一点。

  如删去第

  二、

  三、四章,将不失为一篇完整的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文(当然不可能符合博士论文的字数要求)。其实,以作者的专业基础、中外文水平和已经具备的研究能力,如果选一个容量较大的选题,无论理论型选题或者制度型选题,是可以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博士学位论文的。

  从这一实例可见,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大,我们可以通过局限其范围、限缩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反之,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小,则很难通过扩张其范围、增大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这一教训,值得后来者记取!第四项要求:要注意扬长避短前面谈到选题要注意扬长避短,但在课题选定后,在已经选定的课题上,有的内容是自己的长处,另一些内容是自己的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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