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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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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强化调查取证权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的调查取证权具有强制性,而辩方的调查取证权却没有强制性,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权本来就是不平等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还要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加以限制,由其针对辩护律师向被害方证人调查取证的时候,还要得到公诉方和法院的允许,事实上等于剥夺了辩方的调查权。

  众所周知,“阅卷难、会见难、调查难”是律师界长期以来存在的三大难题,其中“调查难”是首号难题。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对于调查取证难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不得不承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调查取证权的限制的确很多。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控诉方,实质上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与诉讼的结局有某种利害关系,必然有自己的利益追求。

  由于控辩双方处于不同的利益考虑,律师能够顺利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现行立法的这条规定不符合诉讼规律,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另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不具有强制性,这就需要从法官那里获得带有强制性的调查令。

  而只有处于中立地位的、不偏向任何一方的法官,才能够作出公正的判断。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保证控辩的平衡,而且可以避免律师调查手段上的局限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律师因调查取证工作带来的执业风险。

  结语

  在我国司法建设的过程中刑事法案一直都在修订和完善,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也逐渐的得到了保障,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其还是存在这非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也是今后我国司法建设努力的方向,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加健全。

  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研究(第2页) 篇2

  律师的问话技巧1、庭审前充分准备

  (1)认真阅卷

  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充分、有效的发问是建立在对全部案件材料掌握的基础上的。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能够相互印证,同时,这些证据也需要被告人的辩解相印证,律师才有可能作为需要提出的问题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同样,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矛盾,律师才能向被告人发问,让被告人在庭审中作出辩解,并用这一辩解去质证与之有矛盾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与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有矛盾的证据,也有助于帮助被告人在庭审中解释这一供述的虚假性。

  其次,如果律师在庭审前没有认真阅卷并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即使在庭审发问时律师向被告人提出了问题,被告人回答后律师也无从判断被告人的回答是不是事实、是不是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或是否与某些证据相矛盾,从而无法有效地与公诉人对抗和辩论。

  在全部阅卷的基础上,律师应当在庭审前重点审查、分析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关的一些重要证据。比如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分析这些证据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上与被告人的证明有哪些一致的地方,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是被告人的辩解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还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在场证人的证言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比如重点审查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有与这些证据有矛盾的地方,是否能够得到这些证据的印证。

  (2)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

  首先,律师应当给被告人具体解释庭审的程序,特别是被告人对起诉书异议的程序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其发问的程序。告诉被告人应当认真对待庭审、认真回答上述人员的提问,对自己不利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充分、合理、有依据的反驳意见。

  其次,律师应当就庭审需要发问的问题与被告人沟通。律师准备在庭审中提出什么问题,想查清哪一个案件事实,完全可以在会见时先向被告人提出,听取被告人如何回答,必要时让被告人进行解释。

  在与被告人沟通时,律师还应当将自己发问的总体思路和哪些问题是重点问题告诉被告人,让被告人自己有一个具体的、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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