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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育应有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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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教育应有强制权

  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浅谈教育应有强制权

  这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并且凭仗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依据。

  首先,笔者对于教育中的暴力,或者暴力的教育,也同样持厌恶反对的态度。尤其对于小孩子,教师的某些暴力行为会对其形成巨大的伤害,甚至影响了他的整个生命。但,我认识其中应当探讨的细节还有许多。比如,教育过程中的一些体罚,与其他社会上的暴力违法现象还是有着许多不同。最起码目的不一样:一般情况的违法往往是通过伤害别人达到自己的某种利益。而教育中的体罚,多是一种警戒。而这种警戒性的惩罚,对于施者无利益,而对于受着则是一种长远的益处。需要注意的只是一个“度”的问题。

  一个正常责任感的人,都应知道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要靠什么来保障执行,我们有相关的法律,但法律的规范有待于完善,并且人们的认识也失于片面。比如说,我们通常认识“义务教育”,是国家提供的义务性的教育,但没有想到“接受教育”也是学生的义务。说的更具体点,教师不认真教课是在违法,而学生不认真听讲,不能按时完成作业也是在违法。我们现在过多强调的只是,学生有享受教育的权利,有受到学校、家庭等等方面的保护。对于学生应当承当的义务,及不尽行义务所应承当的处罚,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但从法理上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你在享受教育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执受教育的义务。比如学生完不成作业,或者违反了其他受教育的规定,应当受到何等的处罚。换句话说,法律上只规定“老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能怎样?”并没有。好像只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去说服,感化。险些以外,并没有可执行的办法。――没有处罚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没有惩罚的教育也是不完整的教育。

  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一些家长甚至:我的孩子不好学,学不好。那就是老师的能力问题。而你老师在教育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强制性的手段,就是在违法。我们可以要求法律制裁了。于是,好像教育中出现的问题都成了老师的问题,而与自己的孩子无关。他们只有权利,并不需要承当义务,不应当承当任何处罚。

  这显然不是我们法律的本义。因为,我国法律应当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保护的是人民的利益。如此下去,不但老师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从长远看,对学生本身也没有什么益处。

  我们都知道学习如“逆水行舟”,其中一个原因在于人都是有惰性的。这在于受教育的学生年龄段也更明显些,因为他们还没有太多的社会责任感,自制力远远不够。――一些人们喜欢说保护孩子们的天性,天性是需要保护,但教育的目的更在于培养高贵的人性。若是中要天性的化,何必要学校?去满大街跑去,去原始森林里爬树就行了。这时候,需要老师的循循善诱,但也缺少不得一些强制性的锻炼。比如我们说的“锻炼”一词,就是锻打冶炼,若只是和风细雨,怎能够百炼成钢?我们原来听到一些素的说法:小树不砍不成材。现在正在被人们所忽略。要想长的挺直高大,必然要斫去旁枝斜干。只靠温柔说教不能够的。现行的中学生处罚的规定好似也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罚手段,但也只是流于形式,并不能有实际的强制性效果。

  设想,学生上课只是不听,作业只是不做。道理讲了几百遍,只是不管用。怎么办?警告,严重警告,仍然不管用!怎么办?莫伸手,伸手即犯法。莫申斥,法律也有精神受损的说法。只好放任不管,也就是教师教育的无能了。我们又应当看到,一个老师的无能,会导致几百个学生的无能。百千个老师的无能,也会影响了整个的民族。

  从整个社会上的协调来看,也显得不太合理。我国是有法律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就是暴力,就是警察监狱,就是监禁死刑。如若,我们的学生在学校里从不懂得义务,不懂得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当惩罚,或者认为所有的错误只是要说教。那么在走出校园后,马上就要接受国家暴力的约束。他们能理解并适应吗?学校里一味的姑息迁就,只强调保护,而后去社会上强制――这倒有些纵容怂恿而后倒成了一种引诱打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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