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育应有强制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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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应当不是我们国家法律的本义。
造成当今的一些局面,也正是因为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包括教育方面,包括法律建设方面。我们的传统教育中是有“戒尺”的,现在的教育是摒弃的。在否定我们封建传统的同时,我们更多的希望学习西方开放的现代化的教育。认为他们的教育更“人性化”更“科学化”。那他们在教育过程中,是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的呢?我们也搜检一下:
……韩国: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
日本: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
美国: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学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后,分情节轻重可受到以下处罚:一般的纪律惩处、体罚、罚学生多少天不让上学、开除、勒令转校等。其中一般的纪律惩处包括:(1)给家长打电话;(2)罚站;(3)不让参加课外活动;(4)罚早到校或晚离校;(5)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是30分钟;(6)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7)有些地方规定体罚时必须打孩子身上肉比较多的部位,比如屁股。
瑞士:对学生要求很严格,如果有人无故旷课,瑞士法院就要对他提出诉讼,因为学习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旷课的学生,一般都要处以罚款。
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于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犯错者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
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最近又专门制定法律,允许教师以身体接触的方式去惩罚学生。政府教育部门虽然没有关于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但在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
新加坡:根据新加坡关于体罚学生的《指导原则》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
澳大利亚:在澳洲,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会被叫到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或者被送到农场从事体力劳动,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
若上面资料属实的话,我们就应当考虑,我们的教育机制法制是不是还不够健全?我们在引进的过程中,是不是有些断章取义了?
从中国的传统上来看,我们并不是一个法治的传统。总在谋求一种法律道德的调和。现实的教育体现的最是明显。尤其表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需上课,教师必须教好,一个成功的教师,往往是师德高尚,有时却免不了要梃而走险,干些犯了法的事情。一辈子不体罚学生,安分守法的老师,却往往不算好老师,算来倒是干了一辈子老师,缺了几辈子的大德了。
不知诸位看官,有没有教师方面的3人大代表,有机会拟个法律议案,算是大功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