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药品专利无效与侵权中的若干问题探讨(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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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本案权利人善于采用行政调处手段维权,收到较好效果。虽然行政途径不是终局的,且不能对赔偿作出决定,但可以迅速及时制止侵权,对简单侵权行为可采用;另外在进行证据保全时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较法院更为快捷、有效。司法途径可以彻底制止侵权,得到合理赔偿。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应根据纠纷处理的目的选择不同的途径解决。
(四)权利人滥用诉权进行恶意侵权诉讼问题
本案中专利权人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仍进行侵权诉讼,且在销售中频频维权,存在明显的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嫌疑,也充分暴露了现行专利法的漏洞。如何加大恶意诉讼的成本,制止不法权利人滥用诉权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须解决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意见中建议规定恶意诉讼的反赔制度,即专利权人明知其获得专利的技术或者设计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却指控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专利权人赔偿由此而给被控侵权人带来的损失,以增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威慑作用,但该条意见并没有在第三次修改时得到落实。
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涉及专利复审委无效决定的效力问题。该条表述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作出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该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该行政决定及时审理和处理侵权纠纷。笔者认为对于无效决定作出后专利权效力进行规定有助于解决权利滥用问题。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条对无效行政决定的生效和司法复审程序等做出了重大调整。对Trips协议和原有法律框架对专利行政决定司法复审的制度予以变更,变建立一个独立、透明、公正和权威的专利审判司法体制为彻底的专利执法中国式“双轨制”的法律制度。虽对缩短维权期间起到作用,但对专利法律制度减少层次、克服循环诉讼,建立独立、公正和透明度高,授权和侵权纠纷职能分享、最终审判权统一由审判机关,依照完善的诉讼程序行使的格局,却造成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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