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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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含义: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
与法定资本制相比,授权资本制因其并不强求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成立之前,一次性全部认足公司的所有资本或股份,从而使得公司的成立较为容易,并可避免因全部资本都发行及募集完毕而可能出现的资金闲置的状况;同时,因成立时尚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已记载在公司章程资本总额之内,故再次发行时,无须变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增资程序,其便利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实行授权资本制,在公司成立之初,极有可能因其发行及实有资本与注册的账面资本不一致而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再则,将发行新股的权利完全赋予董事会,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折中资本制
关于折中资本制,其实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它实际上是各国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所作的一种趋利避害性选择的结果。它既吸收了法定资本制的合理内容,又有授权资本制的特点。至于各国公司法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具体取舍则各不相同,有的是对授权数额作了规定,有的则是对被授权限的使用期限作了规定。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进行了修正,其特点是:
一、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与此同时,《公司法》第26条又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公司法》第8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二、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双轨制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境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组建的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公司,其资本制度适用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
总体上讲,《公司法》上规定的资本制度相对灵活,而外资法中的资本制度则要严格得多。如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资本变更行为,按《公司法》的规定,只要股东会作出决定、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可以了,而外资公司除了内部权力机构决定外,还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则不允许随意变更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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