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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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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回购在西方发达国家被普遍运用,是成熟资本市场上实施反收购策略的重要工具和常规武器。股份回购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行为,有利于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运行。按照西方经典理论,股份回购对于确定公司合理股价,抑制过度投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公司法》规定,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与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四种情况,公司都要对其回购。新的规定不仅取消了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而且简化了股权转让的手续,无需签署股东会协议,而是采用告知和默示同意制度,确保了资本的流动性,保护了股东依法自由支配股份的权利。该规定还为通过开展职工持股,调动公司管理层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实现公司的合并和重组开辟了一条便利的渠道。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取向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公司法也不例外。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商法的基本的价值取向展开的,效益和公平是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和演进的基本动因。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商法,而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商法所讲的效益优先强调的是个人利益至上,而不是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至上,而市场经济是效益优先的重要原因。然而,效益的获得必须有可靠的交易安全,才能最终实现。如果新《公司法》不能提供一套确保交易安全的规则和制度体系,必然会损害公司经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原《公司法》的许多制度妨害了投资者和公司经营的效益,也未能实现安全、守信的预定目标。所以新《公司法》在制度设计方面充分体现了效益与安全并重,兼顾股东、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理念。

  新《公司法》修订就在于要建立和发展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的先进的理念和制度,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整,鼓励投资并促进企业的繁荣,达到放松管制、严格义务和责任、加强监督、保护并鼓励投资、增强公司经营的灵活性、活力与竞争力、倡导和培育公司的市场化动作机制的目的。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实践证明,建立在效益和公平兼顾基础上的公司制度才是最有生命力的公司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在不断的向前发展,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为投资者创造更为适宜的投资环境,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刘纪鹏. 对公司法修改的十点建议.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00,(8):8.

  [2] 史际春. 企业和公司法.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96 .

  [3] 程信和. 政府经济管理规范化与经济法制度创新. 南方经济,2002,(1):28.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法定资本制

  又称确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该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

  二、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

  三、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资本不变原则强调的不是资本的绝对不能变,而是不能随意变。其本意一是为了防止公司因随意减资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出现因资本过剩而带给股东的低投资回报率。

  以资本三原则为核心内容的法定资本制,其最大特点是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与可靠,因而能较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交易的安全。但又因其固守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之理念,往往导致公司的设立周期延长、设立成本提高、公司成立困难及成立后变更资本的麻烦,也与市场经济环境所要求的效率原则不相吻合,故已被不少国家的公司法所部分甚至全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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