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史的解释与历史规律的论文(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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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理解一个行为,历史学家必须可以“仿效”主体的推理过程。“必须知道其他人正在想什么”。克林伍德的这个说法的意思是,历史学家不仅要了解他所知道的同一对象,而且也要了解他认识对象所依据的行为。
四、历史哲学内部关于历史的解释问题的自我修正
(一)实证主义理论的某些修正
针对于思辨的历史哲学对于实证主义的反驳,实证主义看到了分析上的不当之处,并作了一些修正。
第一个修正是米歇尔·斯克里文提出的。他指出我们发现概括的反例,并不一定证明解释是无效的。因为任何规律并非断言了某类事件的所有情况之间的普遍联系,而是意指其中部分事件之间的普遍联系。而历史通常是利用这种概括使已发生的事件可以为人所理解。
第二个修正是尼古拉·里谢尔和奥拉夫·海尔默提出的所谓“有限的”或“限制的”概括,这种概括没有反例,而仅仅适用于有限的时期或有限的地理区域。
第三个修正是由唐纳冈提出的,他断言,普遍概括不适用于一类人或事件,只适用于个体。根据个体过去的行为来断定这是他的简单的习性,这不过是采用了一般归纳论证的确实性。但是对复杂的性情来说,只有我们证实个体的每一种可能的表现形式,我们才可以不求助进一步的假设来判定它。即使这种证实在理论上可能,但在实际的历史研究中也未必行得通。因此可以认为,历史中的性情解释通常要求研究者提出一般形式的假设:以一种方式表明自己性情的人也会以另一种方式表明它。
(二)历史学家一般都承认的两种解释
历史哲学内部关于历史的解释上的论争表明,要对复杂的历史作出合理而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既要关注解释的形式方面,又要关注解释对象的客观内容。全面地把握历史,需要相辅相成的这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要解释某事怎么会成了这样,尽管也假设了完全相反的情况。历史学家的问题不是“它为什么发生”,而是“它怎么发生的?”。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完全抛弃它不可能发生的假设,但是需要表明,和最初的表现相反,没有什么理由说明它为什么不会发生。
在这种解释中,问题不是说明过去发生的事件必然发生,因此无须将事件归入某个规律。需要做的是,证明事件的可能性,清除期待它不发生的根据。历史学家有时不满足这种解释,他可能继续追问始料未及的事件为什么发生。问题只是在于:为了提出一个形式上较完全的解释,并回答他的那种问题,他不必那么做。
加里论证说,历史解释一般是要提出事件的某种关键的或特别令人感兴趣的必要条件;它们并不想发现充足条件。只要历史学家表明“如果没有”某种条件事件就不会发生,那他的叙述就达到解释的水平和理解所必须的连续性了。换句话说,历史学家的任务始终是要发现使实际事件可能发生的条件。
第二种解释是解释事件“实际是”什么,或者它“相当于”什么。这与有关事件为什么会发生的解释不同。
在这种情形里,起决定作用的观念不是发现什么必要条件和充足条件,而是将开始并没有连接的部分联合为某种整体。在这一意义上,历史学家阐释他们的论题就是将事件“综合”到“适当的概念”之下。
五、结论
历史解释问题的争论焦点在于:科学理论注重对解释作一般的说明,它所说的解释只是表明事情实际上为什么发生,而历史学家提出的解释却根本就不打算回答“为什么”的问题。事实上,历史解释总是落入两个极端。一个极端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它是科学的一部分,或者认为可以把它转化为这样一个部分;另一个极端认为,历史是一门自成体系的知识分支,强调历史学家所谈论的方法、目的和主题的特征,它们能帮助我们区分历史与自然科学。这两种观点分别来看,都很重要,同时也都会导致困难。
将实证主义历史解释与唯心主义的历史解释看作是相互冲突的是错误的,我们所面对的是对“解释”这个词的不同用法。虽然实证主义历史解释与唯心主义历史解释,一方强调要赋予历史以真正科学的地位,另一方则要捍卫人类精神的自由。但是我们在作出历史解释时,应将两者看成一个有机整体。我们可以用人们过去的经验、总结的规律与原则,或者用人们的身体、思想与观念,对于他们为什么思考、计划或者实施某个事情给出一种更加全面准确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