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视角下订单式人才培养(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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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订单培养协议应就校企双方承担的职责特别是有关的费用、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其核心内容应该包括:(1)对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约定;(2)各方的权利、义务;(3)违约责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明确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4)争议解决的方法。这样有利于促使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学生加强契约精神的教育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契约精神的教育,让学生清楚作为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约定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学校应让学生全面、准确地理解协议的内容,教育其自觉履约,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
(四)企业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
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高职学院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制订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从而导致成本更高。因此作为企业应该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并承担相关费用,这既是企业的义务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健全企业参与制度,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社会责任报告。因此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来看,在订单培养模式中企业应该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共同提高订单式人才培养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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