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法》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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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进一步明确、细化。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有更周详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夫妻共同管理。夫妻一方不能管理或无意管理的,由他方单独管理。夫妻双方也可经协商确定由夫妻一方全权管理夫妻共有财产。共同财产的处分,由夫妻共同为之。管理人处分共有财产或者在共有财产上设定负担,必须经对方书面同意,否则他方有权主张无效。双方就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管理方有重大过错的,应赔偿他(她)方因此而造成的财产减损。如管理方丧失行为能力或无能力管理,或有欺诈行为,可经夫妻他(她)方提出,协议终止管理权,如协议不成,可请人民法院裁决。
4.建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撤销制度。即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诸如以上法定事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夫妻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设计这一制度是为了解决上述离婚时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以此来保护夫妻个人的财产权益,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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