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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性研究(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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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权益义务的准绳,是债务人享有权益及债权人承当义务的根据,因而,权益或义务的详细内容——给付必需确定,是合同无效成立的根本要求。而其确定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必需确定,或许必需处于在未来实行时可以确定的形态。所谓“处于可以确定的形态”,是经过合同内容缺漏的弥补制度来完成的。合同内容缺漏的弥补,属法官自在裁量的范围。法官的自在裁量首先应维护契约自在,同时统筹契约正义。由于民法对合同内容缺漏的弥补的规则自身并不具有强迫执行的保证,因而,法官职业素质和品德水准的进步才是对合同内容的缺漏作出适当弥补的保证,也是一定水平上决议合同内容确定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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