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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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
民法上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受让人不知道或是应当不知道对方是无处分权人。确定受让人是否是否善意,一般应当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笔者认为,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公信力,即为受让人只须到登记机关查阅登记薄了解该不动产的物权信息,即有理由相信让与人是具有处分权的人,即受让人是善意的。
(四)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不动产
善意取得必须是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可以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应支付一定的代价。如通过继承、赠与、遗赠等无偿行为取得不动产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五)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登记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基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上,“已经登记”依《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可解释为不动产完成了过户登记。由于《物权法》第十九条允许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记载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所以已经登记的不动产还应当是无异议登记的存在。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本文从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善意第三人三方面来讨论:
原权利人丧失不动产的所有权、获得赔偿请求权。如是共同所有人不仅丧失共同所有权还丧失优先购买权。《物权法》106条,受让人依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由于善意第三人属于依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虽然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受到了侵害,善意第三人的受让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要求侵权赔偿。原权利人应当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无权处分人的将标的不动产擅自转让的行为侵犯了原权利人的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原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侵权责任。当无权处分人与原权利人之间就该不动产存在债权关系时,原权利人可以根据债权关系,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原权利人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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