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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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让人与让与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等。
善意的时间点判断。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其时间点应当是受让财产时,但《物权法》只提到“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因此善意取得的善意时间是受让不动产时,对于受让人在受让了不动产以后是否善意,不予追究。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才生效,因此,真正受让时应该是登记时。
善意的举证责任,依照不动产登记的推定效力,受让人对自己是否是善意不负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其非善意的人承担,是我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体现,而且由于“善意”是一种心理状态的特殊性,由原权利人证明其为恶意比让受让人证明自己是“善意”要容易很多,这样才符合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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