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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优选】(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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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使当前教与学形成了一定的惰性

  就目前情况来看,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已经习惯了在课堂上教师讲解、学生听课的教学模式。这样的教学方式,无论是对教师还是对学生来讲都是过于粗陋简单,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教师只需要一份教案就可以完成所有的课程教学,而学生在整个课堂上,几乎都是在流水线般地抄写笔记,根本没有什么时间来思考教师讲解的问题。学生能做到的仅仅是将知识存留在笔记本上,长此以往,学生认为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听众,甚至部分学生都懒得去听,所以,对于学生来讲,他们已经失去了学习的积极性。由此可见,日常的课堂面授得不到有效的重视,那么在本质上就无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对于教师来讲,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他们只是以自己为中心进行讲解,学生有没有听、听了多少、是否理解等一系列问题都被无视。还有部分教师认为,现在的学生对学习的重视程度不够,老师无论讲多少知识对学生都起不到相应的作用,所以教师就不会对教学内容进行相应的深究,进而导致教学态度的怠慢。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下,肯定会影响教师和学生的发展与进步,严重情况下还会阻碍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创新。

  (二)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法律职业化的吻合度不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得不到有效的培养

  在我国的教育过程中,传统的教学方法根深蒂固,对教师和学生的影响非常大。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由于过度依赖传统的教学方法,所以就出现了当前重理论、轻技能的严重后果,因此许多学生在观察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写作能力等一系列方面无法得到快速的提高[2]。我们都知道,有关法律的问题都会牵扯到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想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职业能力才可以完成,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重视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对于法学来讲,它是立足于社会现实的学科,与单纯的规范学科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将法学教育看作是一种职业教育。如果从职业教育的角度出发,那么在法律教学的过程中,无论是在教学方法上,还是在教学内容上都要加强法律信仰、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理论知识、法律实践的技能等一系列方面的培养,以便达到职业伦理教育和职业技巧教育的双重发展。

  (三)传统法学教育方式阻碍了学生职业能力的养成

  传统的教学方法过于看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因此,学生缺乏相应的实践机会。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司法环节相对来讲比较复杂,缺乏实践机会的法学学生对司法环节不是很了解,对所学的知识很难达到灵活运用。当学生进入社会后,才发现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实务在一定程度上是脱节的,因此,在实际运用能力上比较匮乏。目前法学毕业生面临这样的问题,在他们进入相应的实务部门后,在短时间内根本不能单独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以至于造成了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现象。传统的法学教学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法学教学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改变那种以理解法律概念,传授法律知识为目的的教学方法,在改革的过程中,要不断加大实践教育的比重。将注意力集中放在法学学生自己消化知识能力的培养、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综合判断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等一系列的能力上。培养是目的,改革是前提,所以,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改革。那么,在原有课堂教学的基础上,通过情境创设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将会对课堂教学有一定的改变和影响,将会是提高法学教育职业化的有效途径。

  二、情境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创设

  (一)情境教学法的认知

  我们都知道,法学教育的结果就是对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进行处理,那么,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情境教学法就是为学生创造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让学生参与其中并扮演相应的角色,实施相应的行为,参加处理相应的模拟事件,通过栩栩如生的环境或者是自身的经历,使学生养成站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上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如此一来,学生可以学会很多重要的、在抽象案例中无法获取的、传统教学过程中无法学到的技巧。对于情境教学来讲,它的产生是以构建理论为基础的。对于构建主义来讲,学生所获得的知识不是在教师的传授过程中完成的,它是学习者在特定的环境下或者是社会文化背景下,通过别人的帮助,根据相应的学习资料,在意义构建的环境下而获取思维。在构建理论认知里存在四大要素,即:“情境”“协助”“会话”“意义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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