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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论文(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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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有特别规定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的情形,此时,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就绝对优先于税收债权,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的规定,即设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债务人所欠税款只能在破产财产中劣后受偿。而与此相反的法律特别规定也有,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债权反而绝对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如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吨税优先于船舶留置权、抵押权的规定等。这两种情况属以设立时间的先后作为确定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受偿次序原则的例外。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是把留置与抵押和质押的效力置于同一水平上,这是不妥的。在国外,留置担保属法定担保债权,而法定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是法律对当事人利益的特别平衡。所以,一般将其置于特种债权的范畴,从而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否则.如由提供了加工承揽、保管或运输等保值与增值服务的债权人,来代替债务人承担税收义务,这不但不公平,也会使留置权制度的功能丧失。

  3.税收优先权与预告登记人债权。预告登记人债权主体通常是预售商品房买受人,从法理上来看,债权人通过登记取得物权,而非债权。预告登记实际上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债权人,把债权物权化,从而限制房产商的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务人的房产商是无权处分商品房的,因为其所有权已不属于债务人,故税收优先权无从谈起。

  4.税收优先权与关系人债权。关系人债权在我国《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均有体现,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关系人债权优先受让性,是基于同一物上,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原理。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则是基于“债权物权化”的原理。所以.出于对关系人这个第三人利益的考虑,税务机关一般是不能对涉及关系人利益的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税收优先权的,否则,会产生侵犯第三人物权的法律后果,除非在征得关系人同意的纳税担保的条件下。即使在这种情形下,关系人在同等条件下,还是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不过,这不是优先受偿权,而是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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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调整保险业税收政策。

  关键词:保险业;税收政策;公平竞争

  我国保险业是从1980年开始正式恢复的,伴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和加入WTO,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通过考察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制定出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税收政策,是今后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演化路径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是政府干预经济最直接、最明显的经济杠杆。而税收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也十分巨大,它直接关系到保费的列支和保险金的给付,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并直接影响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以来,国家对保险业采取了免税扶植的政策。但从1983年开始,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高税赋的政策。1983年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确立了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的保险税制。同时,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总体看,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整体上延续了逐步规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径,税种、税目不断得到优化,总体税赋有所下降。但随着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和加入WTO,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营业税税率和印花税税率偏高,造成严重的税收楔形。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一般税率在4%以下,我国营业税率虽然为5%,但仍然属于较高水平。同样,印花税率也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o的印花税率,比其他合同所适用的0。05%o、0。3%o等税率要高,仅次于证券交易适用的2%o的印花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税负过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保险产品的供给和产品创新;另一方面,税负过高,保险公司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导致保险产品价格上升,减少产品需求,降低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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