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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论文[热](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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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论文6

  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说审计查出问题、披露问题不是最终目的,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有效整改工作才是审计的终极目标。审计整改工作是保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内容。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审计目的能否实现,关系到审计的社会形象和公众影响。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基本认识

  整改是就改进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执行审计决定具体落实到位的最终形式,是对审计项目中查出的问题采取了必要的处理、纠正、规范等措施。完全、彻底的整改是既对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又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完善了内部管理,从根本上防止此类问题再发生。

  整改工作要起到有效作用,需要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这既要有审计机关的加强督促,也要被审计单位的积极配合,更要有党委、政府、人大、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既要有对发现问题的有效纠正,对处理意见的积极执行,更要有长效机制加以规范。

  二、目前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现状

  目前,从各地情况来看,在各级人大、政府的支持和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下,通过各级审计机关的努力,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加大了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的督促力度。20xx年各地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正式列入了议事日程。在跟踪问效的同时,纷纷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整改。不少审计机关建立健全了审计结果执行回单制度、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另一方面,人大、党政等部门都对审计整改给予了大力支持。各级党政、人大领导在了解审计情况以后,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都非常重视,亲临审计部门调研,及时作出重要批示,召集有关部门领导人开会,批转至有关部门单位,并要求限期整改。不少地方的人大、政府采纳审计意见,出台了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尽管各级审计机关加大了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的督促力度,但由于审计执法的整体环境不理想,整改的成效并不尽如人意。总体来说,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

  我们认为,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一定要进行整改。而只有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深层分析,有的放矢,才能有效整改。在审计整改工作中,审计机关比较被动。受职责权限所限制,审计机关只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整改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认识和行动。实践证明,被审计单位才是整改工作的主体。我们发现,凡是涉及到整改工作效果不好量化,整改时间较长,牵涉面广、不属审计管辖范围的第三方,上级主管部门的问题时,难度很大。尤其是涉及到体制、机制的问题更是束手无策。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被审计单位认识不到位。不少单位对整改的认识还停留在肤浅的层次上,表现在重处理处罚,轻审计建议。有的甚至认为只要缴了应上交财政资金,作了相应的账目调整和资金归还原渠道,就是作了整改。少数单位整改不及时,单位主要领导不够重视,要么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想法,要么片面认为整改仅是财务人员的事,整改力度不强,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管理较少。二是大环境受限制。由于地方经济总体水平不高,审计查出的问题既有经济原因,也有政治色彩,如财政收支的真实性、不慎重举债等关系到政绩,结转下年支出数目过大主要是上级指标下达太晚,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则源于财政资金周转困难。三是审计执法的刚性不足。审计处理和处罚均属于行政纠正和行政制裁措施的范畴。纠正实为改正,这需要被审计单位的主动配合和审计机关的督促;制裁具有一定管束或强力,而恰恰审计机关缺乏有关审计整改执行的法律法规。事实证明,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也不会影响其资金流动,同时审计整改只对所查问题进行处理,而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与问责,造成“审计年年审、问题年年有”的尴尬局面,严重削弱了审计执法的完整性、严肃性。四是审计执法力量有限。目前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存在审计任务重,业务人员少的现象,既无足够人员、足够精力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长期有效督促,再加上机构编制问题,也无专门的审计整改机构和配备专职审计整改督促人员,审计整改的跟踪问效薄弱。五是审计执法受多方面干扰。这恰恰是审计机关本身体制所决定的。干扰既有来自上级的,也有来自平级的。尤其是一些涉及到地方利益、体现地方政府领导意图的问题,审计整改工作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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