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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调查报告范文(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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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发展滞后,导致部分老年人养老和护理服务真空。

  家庭养老功能不足,老年人对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需求增加。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窄、水平低,社会福利服务基础设施匮乏,社会养老服务不发达,老年人的养老尤其是服务需求得不到保障。调查显示,32.8%的空巢和空巢式家庭老人需要居家家务服务,而本地只有7.0%有这种服务,35.4%需要居家养老,只有6.3%能提供居家养老,17.6%需要入住养老机构,与老人的需求相差甚远。

  (4)农村老年家庭空巢现象及其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措施不力。

  主要表现为:一是政策缺勤。地方居家养老政策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针对城市,很少有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政策。第二,观念落后。在一些地方,工作理念仍然存在。家庭养老金事实上,对于农村老人空巢对问题关注不够。第三,缺乏有效的措施。农村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明显落后,社会组织不发达,农村养老服务问题很难解决。基于上述原因,空巢老人家庭增加带来的照顾服务问题,在很多地方都没有提上日程。

  (5)对老年人的尊重感和赡养概念已经消失。

  农村地区关注老萧晴现象相当普遍,少数子女视老人为累赘,部分子女多的家庭推卸赡养义务。婆媳关系紧张。媳妇是主人,养孩子不能防老。外出打工的孩子忽视家中中老年人的生活安排,缺乏与老人的接触。和娶一个女儿,不要抚养母亲。传统习俗等等。这些因素导致了一些老人的赡养失败。

  四.对策和建议

  农村老年家庭的空巢伴随着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和高龄化。在城市化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下,依靠老年人劳动自救、子女抚养和土地保障的传统养老模式进一步受到挑战,需要从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的建设中进行综合考虑和应对。在继续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保障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保证包括农村空巢家庭在内的广大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和服务需求,解决新时期农村老龄化问题的必由之路。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提供制度保障。

  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考虑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采取措施给予优待和照顾。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可以降低贫困老年人的门槛,提高补贴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考虑免除70岁以上老年人的参合费用,对参加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在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和报销比例上给予优惠,适当扩大老年人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种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贫困重疾老人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对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8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可以发放生活补贴,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

  (二)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加强农村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三无在老年人等传统服务对象的基础上,将服务对象扩展到年老、患病、残疾、独居、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该院已委托老年人一号在农村社区建设综合养老服务设施,依托该设施为老年人现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体育娱乐、法律服务和宣传教育服务,逐步形成生活维护、定点和上门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村集体要积极出资设立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积极倡导邻里互助、志愿者互助、老人互助。以单户家庭、代际家庭和两代老人家庭为重点,特别是年老、贫困、患病和无法自理的老人,应建立联系和援助制度,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照顾好他们的生活。

  (三)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

  进一步推动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巩固家庭赡养,督促流动儿童妥善安排留守老人生活生产。加强敬老的法制教育和道德宣传,将敬老孝纳入文明家庭和文明村镇评选表彰内容,改变不良习俗,构建和谐家庭关系。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帮助老年人加强生命安全自我保护,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对农村老龄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老龄化问题纳入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研究解决。要制定促进农村养老服务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将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将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纳入部门工作安排,切实承担起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福利服务、医疗卫生、安全保障、权益保障和积极文化生活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县乡两级老龄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发挥好综合协调、检查监督作用。在农村基层,一般应建立农村老年人协会。在村委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实现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调解涉及老年人的纠纷,维护老年人权益,激活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组织老年人自助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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