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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大学生实习报告范文汇总(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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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如何提高堂展示部分效率的问题,虽然我们诊所的同学们基本都已学过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内容,但是在知识产权的上老师教授的内容大多比较系统基础,考试也是有偏重的,其中难免有一些细碎的知识点容易被同学们忽视,再加上经历了一段时间后同学们对知识点的掌握已经逐步减弱,所以在堂展示时很有可能会出现大家对相关内容的掌握和理解并不充分的情况,所以我建议进行展示的同学能够提前一两天将自己准备展示的主题或者想要提出的问题发送到公邮,让其他同学私下可以对相关知识内容进行回顾和思考,方便于堂上的探讨。

  、对于最后的模拟法庭,因为参加模拟法庭的人数是有限的,通常很难达到报名人数与所需人数正好相等的情况,为了保证相对的公平和公正,建议老师可以直接进行抓阄决定参加模拟法庭的人员和所负责的职位,例如准备24个纸条,分别在其中八个纸条上写上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原告方证人、被告、被告方证人,其余的16个纸条空白,由大家统一抽签,按照抽签结果进行模拟法庭的准备,同时为了防止特殊情况的发生,对于抽签的结果可以私下协商调换。

  (二)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践中遇到的法律专业问题的思考。

  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是商标法上的基本问题之一。[1]在商标注册审查中,凡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得注册。在商标侵权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相同与否极容易辨别,因此,对于绝大多数案说,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就成为案能否有效解决的前提和关键。可见,在我国商标行政与司法实务中,对近似商标判定的研究有助于行政和司法机关正确的判定近似商标和处理相关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近似商标的误判而导致的矛盾案例的数量,增强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科学的判定方法对正确的判定近似商标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很多时候,判定方法的科学与否会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商标近似的判定结果,从而影响到对案的处理。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对近似商标的判定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从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近似商标判定方法的勾画,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机关对判定近似商标方法的轮廓—在隔离的状态下,对近似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同时,还要注意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商标的使用背景和方式等因素。

  1、比对的前提—隔离比较。

  隔离比对是指将要进行近似判定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观察比较,而不是将两对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时间上的间隔,一是地点上的间隔。隔时是因为消费者对商标的记忆有一个随时间而消退的过程,隔离时间太短,如今天识别前两天遇到的商标,由于记忆处于新鲜期,一般不易发生混淆,隔离时间太长任何再确切的记忆也会变得模糊,从而丧失比对的意义。[2]隔地是指应将近似比对的商标放在不同的地方进行比较,而不是放在同一个地方由消费者观察,否则这等于是对商标使用人的苛求,即使是再微不足道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被辨别出。隔时也为我国判例所确定。

  我认为隔离观察是近似商标判定比较方法的一个基本前提。因为,从消费者的购物心理和购物行为看,除非是消费者对商标有特别的喜好或其他类似嗜好,一般消费者是凭借其通过广告或其他途径对某个品牌或商标的了解,或是凭借其以往的购物经验对某个商标的印象去购买商品或服务。在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往往不会带着比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心态去购物,更多的情况是在购物欲望刺激下的那种对商标大概或差不多的意识中去完成交易的。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要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品牌和商标也不会同时出现在同一个销售柜台供消费者参考比对以辨别的他们的差异,而从销售者说,他们往往更愿意将似乎是近似的商标放在不同的地方以防止消费者发现它们区别。所以,我们在事后的商标确定和侵权认定中,也应本着消费者的这种思维和购物模式,在时间和地点隔离的情况下进行近似商标比对,以能够更真实的反映出两商标的近似混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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