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文学定义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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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文学定义研究论文
一、比较文学定义之争
比较文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起源于法国。为了避免盲目的比附,给比较文学“取得一个科学的涵义”[1],法国派学者把比较文学的研究范围人为缩小,其代表人物基亚明确地将其归为“国际文学关系史”。这样的研究思路把比较文学研究引入了死胡同,似乎比较文学研究就仅限于无休无止的实证,因而导致“一潭死水”局面的产生,其对比较文学所下的定义今天自然被摒弃了。鉴于这种情况,美国派学者把平行研究引入比较文学,将比较文学扩展定义为:“一国文学与另一国文学或多国文学的比较,把文学和人类表达的其他领域相比较”。[1]此种定义把比较文学研究从“国际文学关系史”的局限中解放了出来,极大地拓展了比较文学的研究领域。可这个定义也有不够完善之处。首先,研究的区分基础是不同国别,这种区分忽视了国界的多变性,忽视了同一国家内存在不同文化乃至文明的可能;其次,此定义把比较文学引入了一个大而无当的境地,似乎什么都可以拿来比较了。在此基础上,中国学者总结了前人的经验与做法,针对自身具体情况也提出各种比较文学定义。总的来说,比较文学的中国学派致力于不同文化(或文明)间的交流与沟通,异质与互补。曹顺庆教授认为:“跨文化研究(跨中西异质文化)是比较文学中国学派的生命源泉,立身之本,优势之所在;是中国学派区别于法、美学派的最基本的理论和学术特征”[2]。因此国内的比较文学定义大都强调比较文学的“跨越性”,其具体表述有“两跨”、“三跨”、“四跨”、“五跨”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名目繁多的“跨越”着重点都在强调异质性,但实际上每个“跨越”后面都隐藏着许多问题,也不禁给学习者带来疑惑,到底哪些是比较文学应该“跨越”的?应该怎样“跨越”?
二、定义之争根源
造成定义之争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根源在于研究内容和方法论的模糊不清。下面就结合中国学派的具体情况,对比较文学作定义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个具体的阐述。
1.跨越性的模糊不清
既然把“跨越性”作为比较文学学科的本质特征之一,那“跨越”就不能是一个泛化无界定的词汇,必须要对跨越度有所规定,我们才能明确研究内容。比如,“跨民族”里的民族是以国家为单位呢,还是以种群为单位?而对“跨文化”的理解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是由于“文化”一词的多重内涵和人们对文化的不同理解,从而导致对文化跨度的难以把握。有的学者为了避免这种歧义,把“文化”改成“文明”,并特别说明:“‘文明’在‘跨文明研究’中指的是具有相同文化传承(信仰体系、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等)的社会共同体”。[3]这样的修改企图从大的方面、源头上来把握,其实这样还是有歧义。因为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会接受不同的文明。比如韩国以前接受的是中国儒家文化,而到了近现代,西方文明的痕迹处处可见。那么韩国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古代文学和受西方文明影响的现代文学相比较可以划作比较文学范畴吗?由此可见,如果我们的定义仅是一味注重跨越的领域问题而不对跨越性本身有所限制说明,那么无论怎样精确描述,都会有漏洞。因此,作为定义,我们必须对跨越度作出一些符合学科特点与发展规律的具体限定,才能完善并明确定义,从而形成一个相对一致的理解。另外,跨越性的模糊之处还在于众多的“跨越”之间是逻辑关系是“且”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比较文学的研究材料是同时要满足这些条件,还是只需满足其中几个甚至是只需满足一个?它们之间有主次之分吗?好像定义中的一个个小小的顿号并不能解决这些疑问。现在有的定义前面几个“跨越”是“且”关系,可对后面几个“跨越”又是“或”的关系。如果没有明确的说明,读者是难以把握的,这也是造成混淆的原因之一。综上所述,要明确定义中的“跨越性”,我们在作定义时必须有所说明,不但要明确其内涵外延,还要理顺各个层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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