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家庭教育论文(精选6篇)(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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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师资是发展学前特殊教育的基础。从我国目前的学前特教师资来看,首先在数量上无法满足特殊教育的需要。
我国上海地区学前特殊教育教师调查显示,在20个开展学前特殊教育工作的公立幼儿园机构)中,特殊儿童总数有417名,而学前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只有72名,学前特殊教育的师生比约为1:5.8,这个比例较日本学前特殊学校师生比1:1.7要低很多,与英美等国也差距甚远。在不发达地区情况可能更加严重。
由于学前特殊教育儿童对幼儿教师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因此师生比将直接影响到特殊儿童早期教育或干预的效果。其次,目前工作在一线的学前特教教师只有极少数是专业出身,大多是从普通幼儿专业转过来的。他们对普通幼儿的总体特征和教育方法较为熟悉,但对特殊儿童的个别化特征和教育方法却知之甚少。这直接影响了学前特殊儿童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的效果。另外,对于非专业出身的学前特教教师和进行全纳教育的普通幼儿园教师的培训也较少。系统的专业知识及扎实的执教能力的缺乏是限制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的瓶颈。
(二)对学前特殊教育的认识和关注程度不够。正确的观念态度是改善特殊儿童生存环境的前提。目前,我国对待特殊儿童的态度仍有待改善,没有实现从养育到教育观念的彻底转变。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国家和社会所能做的最大努力就是给残疾人提供最好的福利待遇,使他们不受生活的困扰,但是却忽视了残疾人作为人的权利的实现。残疾人虽然有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但仍然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在学前特殊教育机构中,教师对特殊儿童的态度直接影响具体教育工作的实施。而我国部分普通幼儿园教师却片面地认为,招收特殊儿童入园影响正常儿童的学习和生活,甚至认为会有损幼儿园的名誊,降低生源。而在特殊儿童家长方面,由于无法接受自己孩子残疾的现实而选择逃避,把孩子藏在家里,剥夺了孩子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从而对特殊儿童的康复发展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这些不正确的观念态度从根本上导致了我国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滞后。
三、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建议
(一)将学前康复机构纳入学前教育。在我国学前特殊教育机构中,公办的特殊儿童幼儿园或学前班数量较少,无法满足数量众多的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而民间创立的特殊儿童康复机构,由于没有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难以为继,也无法为特殊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针对这种现状,各地应将学前特殊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将特殊儿童康复机构纳入学前教育体系,由国家教育部门或残联进行统一管理,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这样不仅可以节省资源,也能够为特殊儿童提供最大限度的服务。2006年四川成都市就成立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中心,承担全市0-6周岁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康复工作。同时负责全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规划、指导、管理、督查和评估,并作为全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示范窗口、研宄中心,辐射带动全市残疾人学前教育各类机构的全面发展。学前康复中心的建立能为特殊儿童提供更为直接和有效的康复训练,有助于其认知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进一步发展。
(二)积极培训学前特教师资。针对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师资短缺,执教水平不高的情况,应加强学前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积极培养一大批有能力、高素质、愿意投身特殊教育事业的青年教师。同时,还应对普通幼儿园的教师进行特殊教育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特殊教育技能,保障在普通幼儿园接受融合教育的特殊儿童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特殊服务,为其今后的学习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可以从三方面来改善师资状况。首先,扩大学前特殊教育师范专业招生,培养合格的专业老师。其次,整合特殊教育的知识和技术,在幼儿教师教育的课程中,增设特殊教育课程。再次,对幼儿教师开展在职培训,使在职幼儿教师掌握有关学前特殊教育的知识和技能。
(三)积极发展学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特殊教育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融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家庭教育在特殊教育的全过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家长对特殊儿童的态度和教育能力,将直接影响到特殊儿童教育的成败。在英美等国家,家长参与子女特殊教育的权利受到法律保障,从儿童的转介、评估、安置到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订、实施等这一系列过程,都有家长需参与程序和操作性权利的具体规定。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积极发展学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还可以通过家长夜校、函授学校、电视教学、短期培训中心、家长互助教育中心、家庭访问等形式对家长进行培训。使家长真正掌握教育、训练特殊儿童的知识和技能,只有家长积极支持和配合,才能保证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