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执行中确认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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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是自然人的,比较2者的生活条件、收入状况、生产情况、财产情况,对于申请人的情况较好的,而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在执行后不至于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显著降低生活水平,只要不属于侵权案件的,要从全面保护当事人原则出发,照顾被执行人利益,看被执行人被执行后是否生活有保障,是否产生新的债务,注意避免逼当事人上绝路、失去继续生活生产能力,导致新的悲剧或是经济秩序混乱。双方情况相类似的,也要考虑被执行人在执行后不至于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显著降低生活水平,但是,如果不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产生活和显著降低生活水平的,要考虑适当执行。
如果是侵权之债,因系惩罚性赔偿,则主要是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出发,考虑申请人的利益为主,尽可能的将案件执行完毕。
总之,我们法院的执行工作要结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倡导司法和谐,转变执行理念,从过去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理念,转变到平等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理念,不能以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树立文明执行,公正执行的良好形象。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张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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