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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意义及其立法思考(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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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公平公正”、 “等价有偿”等原则 ,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在共同财产制下 ,对一方所作的贡献或付出,法律不予认可的话,法律的公正性必然受到质疑。因此,笔者以为,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对婚姻法关于 “离婚时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应作进一步完善 ,使其在立法设计上更合理,司法实践上更具可操作性 ,这不仅是市场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需要。为此提出以下设想:

  1、对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如果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即使是不离婚也应当允许请求经济补偿。以避免离婚时夫之财产可能脱手或即使有也可能难保财产分配 。

  2、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由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扩大至法定共同财产制及部分共同、部分分别财产制的任何夫妻。具体办法如下:

  (1)明确规定,夫妻可设立各自的个人财产帐户,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 自所有财产的一定比例如百分之三十或四十作为对家庭付出较多贡献一方的补偿,离婚时.只要一方符合补偿的相应条件,就应该将其补偿份额划归获得补偿的另一方所有。

  (2)设立夫妻婚姻住房法律概念,确认婚姻住房的特殊法律地位,以确保离婚后妇女有住房。即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包括以住房补贴。如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凡属婚姻住房,夫妻任何一方无权私 自处分,即使是婚前房产。在共同财产不足以补偿另一方时。就以婚前个人房产补贴。

  (3)制定和实施国家个人财产登记、执行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以保障离婚时夫妻财产数量的真实可靠,易于查询,及其执行的可行性。从制度上改变 目前离婚妇女为此带来的种种不便,甚至因此得不到应有夫妻财产份额的现状。

  只有肯定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对尽义务较多、贡献较大者适当多分财产。在 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状态下才有可能通过对一方的救济和补偿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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