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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研究之权责发生制与“待摊、预提费用”的归属(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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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当在预付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对于预付款项逐月摊销。每月摊销时按其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直至摊销完毕。

  3、1次交纳数额较大的印花税

  根据新准则应用指南,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由此可知,企业在计算应交纳的印花税时,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在实际支付印花税时,则直接冲减“应交税费”科目。不再进行分摊。

3、费用预提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制度中常见的预提费用有预提借款利息、保险费、租金、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等,根据重要性原则,当上述费用数额较小时可以1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数额较大且有确凿证据证明需要预提的只能记入应付款项目。

  1、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1般于每季度末收取短期借款利息,为此,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1般采用月末预提的方式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分期付息长期借款的利息处理办法。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企业应当在月末按照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根据已预提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根据当月应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根据应付利息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预提保险费、租金

  对于此类业务。新准则及应用指南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暂无非常合适的科目进行核算。笔者建议,本着重要性原则,对于数额较小的保险费、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当在月末按照计算确定的应付租金或保险费,借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交纳租金或保险费时,根据已预提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根据当月应付租金或保险费,借记相关费用科目,根据应付租金或保险费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固定资产大修理费

  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来的估计(如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提高产品质量),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无论发生支出的金额大小。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不再通过费用摊提账户核算。

4、对取消“待摊、预提费用”科目的两点疑问

  (1)取消两科目的原因

  对于“待摊、预提费用”性质的认识。理论界和会计实务界都莫衷1是。原准则和制度将“两费”视为资产、负债。并做了具体规定。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和长期待摊费用)不符合资产的本质,预提费用也不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之所以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是由于复式记账的机制和其在特定时期内的借方及贷方余额(借贷记账法可以根据余额的方向判断账户的性质)。

  另外,很多企业利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或少摊销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或者多确认多摊销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作为企业粉饰会计报表、调节会计利润的惯用手段。同时根据我国所得税有关条例的规定,预提费用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调整,显然增加了会计人员的纳税调整工作量。这种种原因和争议。都对两科目的取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取消两科目后的不良影响

  会计实务长期以来将“待摊、预提费用”在资产、负债中进行核算,如果1夜之间将其取消。很多会计人员可能难以接受。也不知道如何对于原账户相关业务进行处理,在编制报表时也会产生很多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首次执行当日企业应如何处理原来的待摊、预提费用余额做出解释。如果将“两费”1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必然会对企业利润和资本市场造成影响;如果不1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又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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