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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的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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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计量的比较

  在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上两者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初始计量方面:

  1、计量萎求上IAS40应按成本计量,交易费用包括在初始计量之中,而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没有对交易费用的处理作说明。

  2、外购投资性房地产上我国与IAS40的购置成本相同包括买价和任何可直接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支出。

  3、自建投资性房地产IAS40其成本指投资性房地产建造或开发完工日的成本,在完工日之前,企业应按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处理。在完工日,房地产成为投资性房地产,应采用IAS40。而我国的准则的说明简单,容易产生歧义,是否投资性房地产完工前后均通过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进行处理。

  4、启动费上IAS40规定启动费(使房地产达到工作状态所必需的启动费除外)、在投资性房地产达到计划占用水平之前发生的初始经营亏损、房地产建造或开发过程中浪费的材料、人工或者它的资源等不正常的损失,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而我国对于启动费没有作说明。

  在后续计量方面: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IAS40差异主要有:

  1、两者对价值模式的侧重不同。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很显然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侧重于成本模式JAS40侧重于公允价值模式。

  2、两者对公允价值模式变更的表述不同。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而IAS40规定:企业可以自愿变更会计政策,只要能够对事项或交易进行更恰当的列报,但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不大可能导致更恰当的列报。

  (五)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披露的比较

  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2、采用成本模式的,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4、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5、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IAS40的规定比我国更详细,一是要求对收益表中的有关金额披露;二是在成本模式下,也要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而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没有这两方面的要求。

二、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完善的启示

  通过以上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日后逐步完善将起到巨大的启示引领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我们的准则今后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来继续完善和更新。

  (一)租赁条件下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IAS40指出:报告企业拥有(或在融资租赁下持有)并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在我国企业实务中,也存在企业利用自有(或融资租入)房地产进行经营性租赁的情况,但这部分房地产的归属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中并未加以规范,而是作为一般租赁在“租赁准则”中进行规定。我认为,为体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这部分房地产如果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应借鉴IAS40的作法,归入投资性房地产范畴,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加以规范。

  (二)应对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规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对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规范。但对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未作说明。我认为从会计准则的完整性来考虑,应把两种情况的处理都涵盖进去。

  (三)进一步推进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尽管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多处运用公允价值,但整体来看比较谨慎,从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实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结果来看,也是相当谨慎,这与国际上推崇公允价值的趋势不一致,加大了我国与国际会计的差距。因此,今后强调优先采用公允价值,在确认无法获得公允价值的前提下,才采用成本模式。尽管在现阶段,我国选择两种计量模式的方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未来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将会越来越多。为强化公允价值计量确认的可靠性,在运用公允价值时卩丨以聘请有资格的独立评估师评估;可以要求在附注中披露其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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