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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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企业,用以降低企业的责任风险。担保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为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担保债务具有不确定性,往往使得企业改制中担保的漏债发生。应建立风险防御机制,防止企业改制漏债的发生,杜绝企业相互间担保,避免企业两败俱伤,以提高企业抗击风险的能力,因此,应设立专业的机构或企业。如设立专门担保公司可以将风险分化转嫁给担保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可以开展专门的业务,通过投保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降低企业在运行中承担责任的风险,使企业真正轻装上阵,保障企业的顺利运转,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五)做好安置、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及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是改制工作中的大事,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的大局,党和政府对此也相当重视。因为我国的体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的雇佣关系,劳动者还享有参与对企业依法监督与管理的民主权利。在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里,职工兼具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非系雇佣。政府部门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救济机制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充分保障职工的利益,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限制企业的绝对权力,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劳动主管部门要规范劳动合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劳动法》,避免侵犯职工权益。劳动、仲裁、监察和司法部门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要把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确保企业无后顾之忧,健康运行。
(六)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企业改制中的司法作用,审理好企业改制中出现的纠纷。应把握以下几点司法政策和原则处理涉改制企业案件:
1、企业出售中隐瞒或遗漏的债务主体的确定
灵活适用债务随资产转移原则。出卖人在出售企业时,应当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买受人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未申报过该债权,债权人应向出卖人主张债权,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出卖人未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公告通知债权人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企业出售中发生的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兼并中隐瞒或遗漏的债务承担主体的确定
企业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原则应当由兼并方或新设法人承担。当事人履行了公告程序的,隐瞒或遗漏的债务由兼并方或新设法人承担。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权利,对于隐瞒或遗漏债务,善意的.兼并方不承担该部分债务。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后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承担。如企业兼并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仍应承担该部分债务。新设合并与此完全不同,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权利,存续的企业作为兼并方也要承担该部分债务。未履行公告通知债权人程序的,或者虽公告通知债权人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都应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法人承担。
3、正确处理好企业改制中内部职工工资、集资转股权问题
企业内部职工工资、集资转股,使得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但企业的资产总量不会减少。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将职工工资、集资转为在新设企业中股权,然后用部分资产抵顶,投入到新企业去,原企业存有恶意,借企业改制,剥离资产,逃废债务,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新企业应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处理
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对原企业债务有约定,并且经过债权人认可的,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二是法定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同意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分立企业之间会出现债务分担或追偿问题,对此应按照约定或分立时的资产比例进行分担。
5、国人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只要是企业整体改造,原企业的债务均由改造后的公司承担。国有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全部资产全部投放到国有独资公司,原国有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是国有企业的延续。新设公司与原企业之间是一种承继关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至改制后的公司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