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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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条 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3日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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