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礼法结合本体的考察分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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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奴隶制经济基础被新兴生产方式取代,地主阶级。这批新兴地主虽然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但由于他们的平民出身,在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社会里享受不到任何政治权利随之崛起的迫切希望废除血缘贵族的世袭特权,要求取得和贵族平等的法律社会身份和地位。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法家顺应了时势,提出并实践了以官僚制代替世卿制,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的社会构想。从此“贵者恒贵,贱者恒贱”的社会结构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官僚等级社会。这样的社会我们称之为相对开放的社会,因而官僚制度的建立,突破了贵族家族垄断官职的现象,实现了社会的相对平等。
(四)礼法结合的实质是和谐
以礼入法,礼法结合的道路的最终确立,使得古代中国人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绝对的目标。宇宙本来有其天然之秩序,即是一大调和,所以,人应该去了解它,在自然界中寻求秩序,从而与之和谐相处。在老子的哲学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这一公式事实上隐含着一个价值的判断:自然是和谐的、完美的、可欲的。老子以后的人们也同样孜孜不倦地追求着这一和谐,并提出了“天人合一”的理论。因此,为了追求和谐,传统法律文化把法律看成是实现这一道德目标的手段,法律的作用不是为人们满足私利提供合法的渠道,恰恰相反,它是要尽其所能抑制人们的私欲,来最终达到“使民不争”的目的,法律的适用变成教化加儆戒,无讼的理想化为息讼的努力必须指出的是,在“和谐”的最高理想下,漠视权利的事实必然是存在的,但我们也要看到,儒家之所以倡导义务本位,正是源于其对“人类生命之和谐”的追求。他们认为人自身、人与人以及以人为中心的宇宙都是和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