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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对传统法律的影响(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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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整体性思维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1.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

  中华法系虽然具有广阔的时空性,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泛,但就其内容的属性来说,却是比较单一的,基本上只是一个刑事性的法律体系[1]。中国传统法律没有发展出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所有的法律规范都统一于一部刑事法律体系,所有的行为都通过刑罚手段进行调节。这种法典编纂体例受到了整体性思维的影响,大一统法自君出是我国古代政治哲学的要求,所以把各种社会关系综合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调节,这是我国整体思想对政治的影响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整体性思想直接对法律施加影响的结果。张晋藩认为,法典所采取的体例,或者是混合编纂,或者是单独编纂,是立法技术问题,是特定时代立法者的选择[2]。中国在整体性、统一性思想的影响下,古代立法者选择了混合编纂的立法方式,形成了一部部统一的法典,从《法经》《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两千多年的中国一直延续着诸法合体的编纂体例,直到清末修律才改变了中国传统的法典模式,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贯穿整个中国古代法典,这种立法模式受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整体性的思维方式对这种立法体例的形成以及延续也发生了重要的作用。

  2.单一的法律渊源

  中国古代的法律在渊源上也体现了整体性的哲学思想,也可以说体现了整体性思想影响下的大一统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渊源在形式上有:律、令、科、比、格、式、敕、例等,虽然这些法律渊源从形式上以及字面意思上看是不相同的,但是这些法律形式在本质上都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发布,皇帝直接发布或者通过皇帝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认可才具有效力。为了保证中央以及皇帝对于权力的掌控,古代国家发展出了立法形式的单一渊源,通过对生杀大权的掌控来控制国家的权利。

三、强调同一、忽视斗争的矛盾观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强调同一、忽视斗争的矛盾观

  矛盾是对立统一的,西方哲学思想中重点强调的是矛盾的斗争性,在古希腊以及古罗马,早期西方哲学家的思想是通过互相辩论发展起来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留下的哲學著作都是以对话的形式表现的,这种互相斗争、互相辩论的思维模式使西方形成了以斗争为主的辩证哲学思维。但是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传统哲学中主要强调的是矛盾的同一性,对矛盾的斗争性是不重视的。道家主张清静无为,主张什么也不做,那么矛盾自然也就没有了;儒家强调中庸,认为任何矛盾我们都可以找到一个调和点,通过调和矛盾,从而实现矛盾双方的互相转化,实现矛盾对立面的和谐一致,这种注重矛盾同一性、忽视斗争性所导致的后果就是竭力取消矛盾、消灭矛盾、寻求和谐。

  (二)矛盾思想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1.无讼、厌讼的法律文化

  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应[3]。中国哲学中的矛盾观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也是一种矛盾,这种矛盾如果不及时解决将导致社会的不和谐。中西方对待矛盾的观点不同,所以造成中西方对待纠纷的态度也是不同的,中国的同一性思维强调和谐,无讼是我们的价值理想,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最终消灭矛盾,是我们处理纠纷的主要准则;注重斗争性的思维观则发展出了西方丰富的诉讼思想,形成了西方人注重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的历史传统以及法律文化,通过法庭辩论、法庭斗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西方社会处理矛盾的主要方式。

  强调矛盾同一性的哲学思想形成了中国无讼、厌讼的法律文化,道家主张按照自然而生活,通过无为消灭矛盾产生的根源,消极地避免争议的发生,达到和谐的生活;儒家在我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无讼的法律思想,和谐是儒家的主要思想,倡导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对于矛盾与纠纷要互相忍让,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动用法律让官府来解决,诉讼在儒家的观念中是可耻的,儒家是中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儒家的这种诉讼观也一直作为主流的法律思想影响着整个封建社会,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对我国古代法制发展和我国传统的法律意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我国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无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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