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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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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分为2方面:即经营者自身提供服务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对各行各业经营者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一一予以细化,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危险预防义务。为预防来自第三人对消费者的侵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建筑设施的安全性,配备特定的防止危险的设备 ,如防盗设施、防火设施等,同时,对于提供服务的人员有特定技能要求的,要达到相应的技能水平。对此我国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应符合规定。 其二,危险源的消灭义务。在危险发生以后,经营者要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消除危险。危险源表现为第三人的侵害时,制止第三人侵害就构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部分。如法规要求经营场所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保安员,要求在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害时,保安员能够及时制止。 其三,救助义务。消费者因为危险状况的存在已经遭受了人身损害,经营者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对其加以救助,救助也是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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